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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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20牙醫學系100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9.20牙醫學系100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12.22口腔醫學院100學年度第4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12.22口腔醫學院100學年度第4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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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4021.doc|101.01.09高醫院口字第100110402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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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4021.doc|101.01.09高醫院口字第100110402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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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20 101學年度牙醫學系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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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05 101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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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1927.doc|102.06.28 高醫院口字第102110192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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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03 依第1053200099號簽呈廢止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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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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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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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牙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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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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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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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由系主任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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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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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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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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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系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召集人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推薦後經系務會議通過選聘之。遴選委員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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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票數相同時由召集人決定之。前項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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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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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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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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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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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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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教評會召集人申請升等時應迴避,由委員中推選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其全部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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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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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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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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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升等教師對評審結果有異議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其申訴程序及處理原則依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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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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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教師審查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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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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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7月5日 (四) 14:23的目前修訂版本

89.02.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10號函頒布
92.03.27九十一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三次牙醫學系教評會修正通過
92.04.10九十一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92.06.05九十一學年度第九次法規委員會議通過
92.06.18高醫校法第0920200021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95.11.06九十五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5.12.18高醫校法二字第0950007777號函公布
97.05.26九十六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通過
97.06.03九十六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6.18高醫系牙字第0971102655號函公布
100.06.14牙醫學系99學年度第16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7.11口腔醫學院99學年度第10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9.20牙醫學系100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12.22口腔醫學院100學年度第4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01.09高醫院口字第1001104021號函公布
102.05.20 101學年度牙醫學系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6.05 101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6.28 高醫院口字第1021101927號函公布
105.11.03 依第1053200099號簽呈廢止
      
本要點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