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教師新聘及升等審查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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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12 102學年度第2次牙醫學系教評會修正通過
103.04.23 102學年度第6次口腔醫學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3.06.03 102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
103.07.16 高醫院口字第1031102248號函公布
104.02.11 103學年度第5次牙醫學系教評會修正通過
104.03.05 103學年度第8次口腔醫學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104.04.23 103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5次會議修正通過
110.11.02 110學年度第2次牙醫學系教評會通過廢止
110.11.09 110學年度第2次口腔醫學院教評會通過廢止
110.12.28 110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廢止
111.01.05 高醫院口字第1111100078號函公布廢止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新聘或升等應具基本資格,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或本校認定之建教合作醫院具主治醫師身份者,如申請新聘本系教師或
     升等者,需檢附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審查及結果通知函。
第四條  本系教評會教師新聘、升等初審作業規定如下:
     一、由系教評會辦理,就申請教師之年資、任用或送審資格、著作形式及學經歷證件等
       進行預審及查核。
     二、經預審通過之教師,再由系教評會就申請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等評量
       成績進行審查。
     三、初審前得邀請每一申請人,以送審代表著作(論文)為題作學術演講。
     四、經初審通過之教師,本系教評會召集人應依據會議決議,加註評語連同評審成績、
       送審著作及會議紀錄送請院教評會複審。
第五條  申請升等教師對評審結果有異議時,得向本教評會提出書面申覆,或向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六條  本系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依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專任教師新聘及
     升等審查計分標準」辦理。
第七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部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本系教評會、本學院教評會通過,送校教評會核定,陳請校長核定後,
     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