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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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14一0二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05.14一0二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05.23一0二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二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3.05.23一0二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二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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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1817.doc|103.06.12高醫院口字第103110181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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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13一0三學年度牙醫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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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17一0四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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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為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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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為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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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項,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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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
二、 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系主任擔任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系主任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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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七~九人,系主任、牙五及牙六班主任導師、本校附設醫院牙科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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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委員七~九人,系主任、牙五及牙六班主任導師、本校附設醫院牙科部主任、牙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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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牙五及牙六班代表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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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牙六班代表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
     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工作職掌如下:
三、 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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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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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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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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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二)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二)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三)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三)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四、 本學系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四、 本學系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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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級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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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要點經系級、院級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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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5日 (二) 10:45的目前修訂版本

103.05.14一0二學年度牙醫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05.23一0二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二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3.06.12高醫院口字第1031101817號函公布
104.07.13一0三學年度牙醫學系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12.17一0四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104.12.30高醫院口字第1041104341號函公布
一、 本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為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
   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系主任擔任之。
   (二)置委員七~九人,系主任、牙五及牙六班主任導師、本校附設醫院牙科部主任、牙五及
     牙六班代表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
     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工作職掌如下: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
     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二)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三)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四、 本學系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五、 本要點經系級、院級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