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教師評鑑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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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8日 (五) 14:09所做的修訂版本

99.04.22口腔醫學院98學年度第19次系所主管行政會議通過
99.05.05口腔醫學院98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99.05.13口腔醫學院98學年度第21次系所主管行政會議通過
99.06.01口腔醫學院98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6.01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8.05高醫院口字第0991103656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口腔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推行教師評估,增進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水準,依據本校教師評估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本學院專任教師應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評估事宜。兼任教師評估辦法,得由各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其評量辦法,逐級核備。

第三條

人事室應於每年八月初提供受評教師名單,本學院在教務處發函通知後於十二月底前完成初、複審評估作業。校教評會應於第一學期結束前完成決審作業並將評估結果送交本學院作為續聘之參考依據。

第四條

本校教師評估準則實施日(90.02.09)後聘 任之副教授()以下教師,應於新聘到任後一定年限內(講師於到任後六年內,助理教授於到任後七年內,副教授於到任後八年內)通過上一等級之教師升等。

於前項年限內未能升等者,除有延長升等年限之事由外,應由系、所(組)教評會於該教師聘期屆滿前六個月,提出教師不續聘案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依程序辦理教師不續聘。

第五條

本學院各級教師每五年須由各級教評會依本細則實施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評估。教師未依規定完成評估作業者,該學年度評估視為未通過。

教師評估未通過者,次年起每年應接受再評估,並應由本學院或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予以輔導協助,直到再評估通過時止。教師評估未通過期間,自下一學年度起不予晉級晉薪,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暨申請休假研究或國內外進修。

教師連續三年再評估結果為未通過者,除有延長評估年限之事由外,應由系、所(組)教評會於該教師聘期屆滿前六個月,提出教師不續聘案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依程序辦理教師不續聘。

教師通過升等者,自其升等後重新起算評估年限。

第六條

本學院教師評估指標包含「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大指標,每一指標總分為100分,各指標之評估項目及標準如下:(各評估項目請檢附相關證明)

一、   「教學」指標之基本評估項目:含教學出勤、教學評量、教師成長與教學特殊表現等四項。

() 教學出勤:依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列計。每學期教學出勤積分=教師每週平均授課時數(含兼任行政職務減授時數)/本校教學時數比值*6分,五年總積分以70分為上限。

() 教學評量:計分項目如下表:

計分項目

評量標準

積分

5年之教學評量問卷調查,合乎有效問卷標準者

平均在4.41()以上

5/

平均在4.11()以上未達4.41

4/

平均在3.81()以上未達4.11

3/

平均在3.51()以上未達3.81

2/

() 教師成長

參與教師成長系列活動達規定分數者,每學年核給3分;未達規定分數者,則依比例列計,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一位。前述教師教學成長計分規定依據本校「教師成長計分辦法」辦理。

() 教學特殊表現

五年內(含)符合下列指標者,計分項目如下表,惟每學年傑出教師與教學優良教師積分不得重複列計。

計分項目

積分

傑出教師

15/

校級教學優良教師

10/

院級教學優良教師

5/

優良教材

3/教材

經審查通過之OSCE教案

1/教案

經審查通過之PBL教案

1/教案

二、   「研究」指標之基本評估項目:含研究表現、教學研究計畫等二項。

(一)    研究表現指標:

1.    以最近國科會生物處研究人員近五年研究表現指標(RPI值)予以評核。但聘兼主治醫師者,以研究表現指標乘以1.25核計。院派支援相關醫療機構者或經校方核定赴校外全職進修者,其年限得不列入計算。

2.  近五年凡刊登於TSSCI期刊論文,計分標準如下表:

第一或通訊

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

第四作者

第五()作者以後

7.5

5.25

3.75

2.25

1

3.   近五年凡刊登於具審查制度之期刊論文(限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篇核給3分。

4.   近五年之學術研討會論文或專書著作,五年總積分以30分為上限,計分標準如下表:

評量標準

積分

具審查制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

(以全文發表者,限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2/

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學術研討會或學院主辦之學術研討會論文

(以全文發表者,限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1/

專書著作(限初版,且有ISSN登錄)

合著2名作者()以內

10/

合著2名作者以上

3/

(二)    教學研究計畫:

1.   五年內主持教育部、國科會、衛生署、國衛院等政府機構之個人型研究計畫或整合型計畫之子計畫,每題每年核給5分,國際合作或整合型計畫總主持人,每題每年核給8分,其他研發(產業)機構所委託或與本校建教合作,且經本校認可之教學、研究計畫,每題每年核給3分。本校教師種子計畫及新聘教師計畫、附設醫院或本學院核定之研究計畫,每題每年核給2分。經正式核定之研究計畫案共同(協同)主持人,減半核給。

2.   參與本校教學卓越計畫之主軸計畫召集人每學年核給3分,副召集人每學年核給2分,子計畫主持人每學年核給1分,學院代表參與人員每學年核給1分。

3. 本學院專任教師提出具審查制度之研究計畫未通過或參與研究團隊者,每題每年核給1分,五年總積分以5分為上限。

三、   「服務與輔導」指標之基本評估項目:含服務及輔導等二項。

()服務:依每年實際參與學校及系(所、科)所付出之心力評核,核給標準如下:

1.   校長、副校長及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每學年核給15分。

2.   教學研究、行政及資源整合單位一級主管、附設醫院副院長及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院長:每學年核給12分。

3.   一級單位副主管、系()主管及通識教育中心組長及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副院長:每學年核給10.5分。

4.   教學研究、行政及資源整合單位組長、秘書、研究所班主任、副系主任、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部科主任、醫務秘書、秘書及部主任:每學年核給9.0分。

5.   學科主任、院級中心主任、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暨醫療相關單位科、室主任、部副主任及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臨床科主任、醫務秘書:每學年核給6.0分。

6.   行政教師、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暨醫療相關單位室副主任、護理長、督導、各委員會召集人或主任委員或總幹事或執行秘書、院級中心組長:每學年核給3.0分。

7.   校級各委員會委員:每學年核給1.5分。

8.   學院及系(所、組)各委員會委員:臨床教師每學年核給1.2分,非臨床教師每學年核給1.0分,核給分數每學年以6.0(臨床教師)5.0(非臨床教師)為上限。

9.   各學會、工會、公會、教師會及校友會:理事長每學年核給5.0分,秘書長、總幹事及常務理監事每學年核給2.0分,理監事每學年核給1.0分,中華牙醫學會各委員會主委每學年核給2.0分、委員或諮議每學年核給1.0分。核給分數每學年以20分為上限。

10. 其他有助校、院及系(所、組)發展之具體事項:每學年核給2.0分,核給分數每學年以10分為上限。

上述第910項未盡事宜,採事實之認定為原則,由院教評會委員多數同意後核定之。

()輔導:含一般導師、職涯輔導老師、心理輔導老師與社團輔導老師,核給標準如下:

1.   基本指標:

(1)   一般導師:核6/學年。

(2)   職涯輔導老師:核給6/學年。

(3)   心理輔導老師:核給6/學年。

(4)   社團輔導老師:核給6/學年。

2. 加分指標:五年內(含)曾榮獲全校性績優導師暨輔導老師:核給8/次。

第七條

本學院教師評估分為綜合型、教學型、研究型教師。選擇綜合型、教學型、研究型之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綜合型:本校專任教師均得選擇綜合型。

二、  教學型:教學五年總分達90分以上,本學院教學型教師比例以不超過10%之教師為上限。

三、  研究型:研究五年總分達90分以上,且五年內有四件()以上主持中研院、國衛院或行政院所屬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

本學院各類型教師之「教學」、「研究」及「服務與輔導」三大指標所佔權重總和為100%,各類型教師之評估項目所佔權重標準如下表:

評估類別

教學比重

研究比重

服務及輔導比重

綜合型

40%

40%

20%

教學型

60%

20%

20%

研究型

20%

60%

20%

第八條

評估合格標準:下列條件均需符合,始為合格。

一、  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總積分依權重進行比例換算後,達60分以上。

二、  五年內以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之身份至少有一篇發表於SCISSCIEITSSCITHCI期刊或二篇於其它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出版一本公開發行之專門著作。

第九條

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予評估: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  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或一般研究獎(甲種)十次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三次一般研究獎)或連續十二年主持國科會或國衛院研究計畫者。

五、  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者,經各系()向院教評會及校方報准者。

第十條

各級教評會應依教師評估期限規定,確實辦理評估及再評估作業,並應將評估結果報校核備。

教師對其評估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各級教評會提出申覆,或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教師如有下列情事得延長升等年限或延長評估年限,惟每次延長年限為一年,至多以二年為限:

一、  因留職留()薪、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教師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年限,經所屬系、所(組)及本學院教評會審議通過,並報校教評會核備者。

二、  因校、院(中心)系、所(組)務發展需要且屬教學型教師,得由各系、所(組)主管提報專案延長年限,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第十二條

本細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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