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教師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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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4.14九十七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3.02九十八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3.09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4.09高醫口院字第0991101622號函公布
103.07.03 102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9.03 103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0.01 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0.31 高醫院口字第1031103509號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口腔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使本學院專任教師之臨床教學授課時數核計有所遵循,依據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
     數核計辦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臨床教學總時數計有「以教學為主之臨床教學活動」時數及「醫療與教學並行之臨床教學活動」時數,其認定如下:
     一、「以教學為主之臨床教學活動」相關規定:
       (一)此類課程包含: 
          1.教學門診:每次最多為3.5小時,以2: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並需附教學門診記錄為佐證資料。
          2.教學住診:每次最多為1.5小時,以2: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並需附教學住診記錄為佐證資料。
          3.臨床病例討論會:以每次實際發生時數除以每次參與主治醫師人數計算,以1: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並需附討論會記錄為佐
           證資料。
          4.臨床教學討論會:牙科部晨會以實際發生時數計算,以 3: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並需附討論會記錄或診斷教學記錄為佐證
           資料。
          5.教學手術:每日最多為8小時,以4: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並需附教學記錄表及開刀房內之手術記錄為佐證資料。
       (二)需將授課時間、授課教師、參加人員及會議記錄等相關資料,登入至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內網站活動訊息公告系統。
       (三)授課對象需具有學生身份,如實習醫學生,且佐證資料上必須有其簽名。
       (四)其他相關說明:教學手術需事先就界定及排定為教學手術,過程中為學生說明病人狀況、開刀方法及注意事項等。教學手術需
          有錄影資料,並以口腔外科所排定之示範手術才予以採計。
     二、「醫療與教學並行之臨床教學活動」相關規定:
       (一)此類課程包含: 
          1.一般門診:每次最多為4小時,每週最多12小時,以4: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各科並需留存教學記錄為佐證資料。
          2.查房:每日最多為2小時,以4: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病歷視為其佐證資料,且各科需留存教學記錄。
          3.開刀房手術:每日最多為8小時,每週最多24小時,以8:1折算為教學授課時數,各科並需留存教學記錄或開刀房內之手術記
           錄為佐證資料。
       (二)此類課程不需登入至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內網站活動訊息公告系統,但各臨床科需將每月資料彙整於醫療與教學並行之臨床教學
          活動時數統計表。
       (三)授課對象需具有學生身份,且佐證資料上必須有其簽名。 
第三條  教師每學期平均每週臨床教學時數核計期間,以第一學期自8月1日至隔年1月31日止,第二學期自2月1日至7月31日止。
     當學期每週臨床教學時數核計方式為〔臨床教學總時數÷16〕。
第四條  口腔衛生學系非臨床教師,實習指導教學時數依實際從事實習教學指導之教學時數計算之,每週不得多於5小時。
     實習指導教學時數計算方式:
     一、教師每學期參與實習晨會總次數達三分之二以上者,每週以1小時計算。
     二、教師從事實習教學指導者(含實習報告評閱),每週最多以3小時計算。
     三、教師從事衛生教育活動指導者,每週以0.5小時計算。
     四、教師從事實習前銜接課程教學者,每週以0.5小時計算。
第五條  同時段指導見習生及實習生,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第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