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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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9.26(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二0號
98.01.06九十七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決議
98.02.03高醫院口字第0981100103號函公布
99.10.05口腔醫學院9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99.10.07高醫院口(通)字第099000000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與貢
          獻,依據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學院任教連續滿二年之專任教師得為初選候選人。
第三條    教學優良教師名額:每年依本學院教師人數百分之四比例定獎勵名額,比例分配如有小數點
          則不予進位,其差額得累計。
第四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初選:本學院教學組依前條規定列出合格初選候選人名單,由全院教師投票,投票結果
              列為同儕互評之分數。同儕互評分數、教材上網與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加總後,
              佔初選候選人前20%者得為複選候選人。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1.創新教材
              2.其他教學研究事蹟(自行列舉)
          二、複選: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出席委員人數應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方得開會。
              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人提供之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
          三、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1.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占20%
            2.同儕互評之分數占20%
            3.創新教材占20%
              (1)主管評量占6%
                (2)同儕互評占14%
            4.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占20%
            5.其他教學研究事蹟占20%
          四、總得分: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總得分最高者為本學院教學優良推薦教師,總
          得分相同時,以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較優者為推薦人。
第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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