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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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9.26(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二0號
98.01.06九十七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決議
98.02.03高醫院口字第0981100103號函公布
99.10.05口腔醫學院9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99.10.07高醫院口(通)字第0990000007號函公布
100.07.06口腔醫學院99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議決議通
100.07.25高醫院口(通)字第100000000011號函公布
101.06.05口腔醫學院100學年度第11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101.07.16高醫院口字第1011101753號函公布
102.04.03口腔醫學院10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102.05.08口腔醫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臨時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102.06.17高醫院口字第1021101617號函公布
103.07.21 口腔醫學院102學年度第5次臨時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103.09.01 高醫院口字第1031102694號函公布自遴選103學年度教學優良教師作業起實施
106.03.08口腔醫學院105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111.02.09口腔醫學院110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111.02.21高醫院口字第11111100439號函公布
                              
第1條 本學院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與貢獻,
       依據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凡在本學院連續在職滿2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得為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之初選候選人。
第3條 教學優良教師名額:依據每學年度本學院在職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數百分之四比率分配名額,若有
       小數點時不予進位,但得累計至下一學年度,分配未達1名時以1名計。
第4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標準:
    一、最近一學年教師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值在全院/中心專任教師排名前百分之五十或大於等於
           5.40分。
    二、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評量項目計分標準如下:
       (一)	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分數占20 %
          (二)	同儕互評之分數占20 %
          (三)	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RS)之運用占22 %
          (四)	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占15 %
          (五)	英語授課占3 %
          (六)	其他教學研究事蹟(如與教學直接相關之學生獲獎等)占20 %
第5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初選:本學院教學組依第2條規定列出合格初選候選人名單,由全院教師投票,投票結果列為
                同儕互評之分數。同儕互評分數、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英語授課與教學評量有效加權
                平均分數加總後,佔初選候選人前20%者得為複選候選人,惟複選候選人需符合第4條
                第一款之規定。
    二、複選:進入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候選人之教師,且繳交複審資料者,均得為學院教學優良
                教師。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資料供作複選審查: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
                IRS)之運用及其他教學研究事蹟(如與教學直接相關之學生獲獎等),由本學院院務
                會議負責審查及評分。複選候選人若為本學院院務會議委員,應自行迴避。
    三、總得分: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按每學年初教務處公告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名額,依得分
                 最高者依序選出教學優良教師。總得分相同時,以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分數較優
                 者評定。
第6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7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由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