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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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9.26(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二0號
98.01.06九十七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決議
98.02.03高醫院口字第0981100103號函公布
99.10.05口腔醫學院9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99.10.07高醫院口(通)字第0990000007號函公布
100.07.06口腔醫學院99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議決議通
100.07.25高醫院口(通)字第100000000011號函公布
101.06.05口腔醫學院100學年度第11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101.07.16高醫院口字第1011101753號函公布
102.04.03口腔醫學院10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102.05.08口腔醫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臨時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102.06.17高醫院口字第1021101617號函公布
103.07.21 口腔醫學院102學年度第5次臨時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103.09.01 高醫院口字第1031102694號函公布自遴選103學年度教學優良教師作業起實施
106.03.08口腔醫學院105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與貢獻,
        依據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學院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得為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之初選候選人。
第三條 教學優良教師名額:每學年依本學院教師人數百分之四比率分配獎勵名額,比率分配如有小數點
        時不予進位,其差額得累計。
第四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標準如下:
    一、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分數占20 %
    二、同儕互評之分數占20 %
    三、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占22 %
    四、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占15 %
    五、英語授課占3 %
    六、其他教學研究事蹟(如與教學直接相關之學生獲獎等)占20 %
第五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初選:本學院教學組依前條規定列出合格初選候選人名單,由全院教師投票,投票結果列為
                  同儕互評之分數。同儕互評分數、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英語授課與網路教學評量有
                  效加權平均分數加總後,佔初選候選人前20%者得為複選候選人。
    二、複選:進入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候選人之教師,且繳交複審資料者,均得為學院教學優
                  良教師。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資料供作複選審查: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
                  系統IES)之運用及其他教學研究事蹟(如與教學直接相關之學生獲獎等),由本學院
                  院務會議負責審查及評分。複選候選人若為本學院院務會議委員,應自行迴避。
    三、總得分: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按每學年初教務處公告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名額,依得
                    分最高者依序向教務處提出教學優良教師名單。總得分相同時,以網路教學評量有效
                    加權平均分數較優者優先推薦。
第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由教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