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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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9.26(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二0號
98.01.06九十七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決議
98.02.03高醫院口字第0981100103號函公布
99.10.05口腔醫學院9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99.10.07高醫院口(通)字第0990000007號函公布
100.07.06口腔醫學院99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議決議通
100.07.25高醫院口(通)字第100000000011號函公布
101.06.05口腔醫學院100學年度第11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101.07.16高醫院口字第1011101753號函公布
102.04.03口腔醫學院101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102.05.08口腔醫學院101學年度第2次臨時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102.06.17高醫院口字第10211016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與貢獻,依據本校「教學優良
     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學院任教連續滿二年之專任教師得為初選候選人。
第三條  教學優良教師名額:每年依本學院教師人數百分之四比例定獎勵名額,比例分配如有小數點則不予進位,其差額得累計。
第四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程序:
     一、教務處於每學年初公告當年度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名額。
     二、由學院依所訂之遴選細則及上述公告名額選出教學優良教師,於每年九月中旬前將名單送交教務處進行彙整,陳
       請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第五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標準如下:
     一、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占20 %
     二、同儕互評之分數占20 %
       1.主管評量占6%。
       2.同儕互評占14%
     三、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占22 %
     四、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占15 %
     五、英語授課占3 %
     六、其他教學研究事蹟(如學生得獎與該教師之教學直接相關等)占20 %
第六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初選:本學院教學組依前條規定列出合格初選候選人名單,由全院教師投票,投票結果列為同儕互評之分數。同
       儕互評分數、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英語授課與網路教學評量有效平均分數加總後,佔初選候選人前20%者得為
       複選候選人。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1.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
       2.其他教學研究事蹟(如學生得獎與該教師之教學直接相關等)
     二、複選: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出席委員人數應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二方得開會。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人
       提供之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
     三、總得分: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總得分最高者為本學院教學優良推薦教師,總得分相同時,以網路教學
       評量有效平均分數較優者為推薦人。
第七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