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5年8月24日 (一) 14:06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2.05.06口腔醫學院101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校實習委員會決議通過
102.07.25 高醫院口第1021102190號函公布
104.02.04 口腔醫學院103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05.13 口腔醫學院103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06.17 103學年度第3次校實習委員會通過
104.08.03 高醫院口第1041102347號函公布
一、 本學院基於學生實習需要,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本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二)置委員7至13人,由本學院院長、教學組組長及各學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院長就教師、學生代表
      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本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工作執掌如下:
   (一)審議系級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學生)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
      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三)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四、 本學院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本學院「院級學生
   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五、 本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六、 本要點經「院學生實習委員會」及「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