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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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醫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遴選細則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4f%B5%C4%C2%E5%BE%C7%B0%7C%BE%C7%A5%CD%B0%EA%BB%DA%AC%E3%B2%DF%AAA%B0%C8%BC%FA%A7U%BF%EE%BF%EF%B2%D3%ABh.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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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1.11.21(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二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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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1.11.21(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二三號函.doc|91.11.21(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二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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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11.04九十二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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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1.04九十二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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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3.08九十二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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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3.08九十二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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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03.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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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03.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9號函公布.doc|93.03.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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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2.11九十六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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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2.11九十六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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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2.19高醫院口字第097110050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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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2.19高醫院口字第0971100505號函公布.doc|97.02.19高醫院口字第097110050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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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要點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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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4一O一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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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院學生其學業成績在全班百分之五十()以內,操行無不良紀錄,英文需具托福成績P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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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04一O一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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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達500(含)分之英語能力,或研習國之語言能力證明或通過其他同等之英語檢定者優先&#22892;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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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791.doc|102.03.20高醫院口字第102110079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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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上於每年一月、七月向本學院綜合組提出申請獎助,但情況特殊者得隨時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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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01口腔醫學院103學年度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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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學生應繳交具體計畫書、英文自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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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16口腔醫學院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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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學生出國研習或從事學術交流之學校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相關系所或機關單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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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3190.docx|104.09.29高醫院口字第1041103190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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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遴選甄試業務,由本學院教務組、研發組、綜合組組長共同面試及書面審查後送院務會議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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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陳系主任、院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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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院為補助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交流,特依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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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遴選學生若干名後,陳報國際事務中心審定補助項目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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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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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院前往國外接受訓練研習之學生需填具保證書,於訓練結束後按時返回不得以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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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學院在學學生,休學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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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滯留不歸。役男需依內政部頒布之「役男出境辦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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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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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訓練研習科目以本學院現行必修科目所訂定相關科目為限,其成績之評定依本校記分方式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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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核准獲補助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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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及格者給予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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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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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經核定且受獎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第一個月應提出研習經過、心得報告(含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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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者應於每年8月底前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學院提出申請補助,俾利學院初審或經遴選作業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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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送國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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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規定期限內送至國際事務處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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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中心,始能核銷獎助費用;研習報告得擇優刊登本校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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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申請期限如因情況特殊經校方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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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返校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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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學院學生因出國研習、實習及學術交流而提出補助申請者,其學業成績在全班百分之七十五(含)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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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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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行無不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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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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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具托福成績PBT達500(含)分之英語能力或通過其他同等之英語檢定或研習國之語言能力證明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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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參與研究經驗者優先奬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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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生出國研習或從事學術交流之學校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相關系所或機關單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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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遴選甄試業務,由本學院教學組、研發暨國際組、綜合組組長共同面試及書面審查後送院務會議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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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系主任、院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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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學院前往國外接受訓練研習之學生需填具保證書,於訓練結束後按時返回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不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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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役男需依內政部頒布之「役男出境辦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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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經核定且受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兩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心得報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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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電子機票單據)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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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返校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須繳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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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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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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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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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1月10日 (四) 17:41的目前修訂版本

91.11.21(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二三號函
92.11.04九十二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3.03.08九十二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3.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09號函公布
96.12.11九十六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2.19高醫院口字第0971100505號函公布
102.02.04一O一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3.04一O一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3.20高醫院口字第1021100791號函公布
104.07.01口腔醫學院103學年度第1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09.16口腔醫學院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09.29高醫院口字第104110319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補助學生出國研習、實習、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交流,特依本校「學生國際研習服務補助要點」
    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學院在學學生,休學者不得申請。
    碩、博士生應先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
    經核准獲補助者,於國際研習服務期間,辦理休學即取消補助資格。
    每一學制的學生在學期間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准者可不受此限。
第三條 申請者應於每年8月底前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學院提出申請補助,俾利學院初審或經遴選作業後,
    於規定期限內送至國際事務處複審。
    前項申請期限如因情況特殊經校方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學院學生因出國研習、實習及學術交流而提出補助申請者,其學業成績在全班百分之七十五(含)以內,
    操行無不良紀錄。
    英文具托福成績PBT達500(含)分之英語能力或通過其他同等之英語檢定或研習國之語言能力證明者或
    具參與研究經驗者優先奬助。
第五條 學生出國研習或從事學術交流之學校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相關系所或機關單位為限。
第六條 遴選甄試業務,由本學院教學組、研發暨國際組、綜合組組長共同面試及書面審查後送院務會議核備,
    陳系主任、院長核定之。
第七條 本學院前往國外接受訓練研習之學生需填具保證書,於訓練結束後按時返回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不歸。
    役男需依內政部頒布之「役男出境辦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經核定且受補助出國之學生,返校後兩週內應提出研習經過與心得報告,並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和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電子機票單據)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始得核銷補助金。
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返校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須繳回所
    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