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國際交流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新頁面: <font size=2> :::::::::104.10.14 口腔醫醫學院104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11.04 高醫院口第1041103557號函公布 </font> <pre>...)
 
(1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5行: 第5行:
</font>
</font>
<pre>       
<pre>       
-
一、本校為提供多款行動設備外借服務,以推廣電子資源之使用,特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行動設備借用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第一條 本學院為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特依據本學院設置辦法第九條設置「國際交流委員會」
-
二、可借用行動設備: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一)平板電腦。依作業系統區分為iOS、Android、Windows等款式。
+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7至11人,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及研發暨國際組組長為當然委員,
-
  (二)電子書閱讀器。
+
    其餘委員由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師推薦,委員名單陳請校長聘任之。
-
  以上行動設備,分為特留及非特留二種。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三、借用資格:
+
    一、規劃及審議本學院國際合作交流相關事務。
-
  (一)本校教職員生及附屬機構員工可申請借用非特留行動設備。
+
      (一)簽訂姊妹校學術交流合作協議事務。
-
  (二)本校學生符合弱勢學生條件且具備政府相關證明文件者,可申請借用特留及非特留行動設備。
+
      (二)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案遴選事務。
-
四、借還時間:
+
    二、協助本學院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合作交流事務。
-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點至十一點半,下午一點半至五點。
+
    三、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
-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與本校公告休假日不提供借還服務。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
五、借用方式與罰則:
+
    以上出席方得召開,每次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
-
  (一)借用人須先至圖書館館藏查詢系統確認欲借用之行動設備仍在館內,如已外借可線上申請預約。借用時須親持職員證或
+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學生證至圖書館辦理借用手續,歸還時亦同。
+
-
  (二)每次借用以 1 台為限,借用期間為 7 天;借用期間,可預約他人借用中之設備,但不可續借本人正在借用的設備。
+
-
  (三)借用逾期未還,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即中止其借用資格,並依每台設備罰款每日新台幣壹百元,不滿一日以一日計,
+
-
     累計罰額最高為該設備原始購入價格;但經限期通知歸還,逾期仍未歸還時,則視同遺失,並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
六、損壞與遺失賠償:
+
-
(一)借用人應當場確認設備可正常運作及配件完整,如有問題應立即反應。設備借出後所衍生之毀損修繕及賠償問題,皆由借用人負完全責任。
+
-
(二)借用人應善盡保管設備責任。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將設備修繕至可正常運作後歸還。設備故障或毀損情形如下:
+
-
1.外觀破壞,如刮花、凹痕和碎裂。
+
-
2.不當使用,食物或飲料污損或由外部原因造成的損壞。
+
-
3.無法由業管人員判斷或借用人對損壞原因有異議,需經原廠判斷之故障原因 。
+
-
(三)借用設備若遺失,借用人應賠償相同型號、或更新型之設備歸還圖資處。
+
-
七、 注意事項:
+
-
(一)佔用設備不歸還或經判斷屬人為因素破壞不賠償與不處理者,依原設備購買費用照價賠償。
+
-
(二)歸還前應自行存放個人資料,本處對於歸還之設備將隨即進行清理復原作業。
+
-
(三)遇有特殊狀況如財產盤點或更新程式等。本處有權通知借用人提前歸還,借用人應配合辦理。
+
-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
-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pre>
</pre>

在2015年12月21日 (一) 08:40的目前修訂版本

104.10.14 口腔醫醫學院104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11.04 高醫院口第104110355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學院為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特依據本學院設置辦法第九條設置「國際交流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7至11人,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及研發暨國際組組長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師推薦,委員名單陳請校長聘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審議本學院國際合作交流相關事務。
      (一)簽訂姊妹校學術交流合作協議事務。
      (二)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案遴選事務。
    二、協助本學院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合作交流事務。
    三、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
    以上出席方得召開,每次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