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衛生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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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15 9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系所主管第八次會議決議通過
96.04.02 9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七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97.05.20 96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四次課程委員會決議通過
97.05.22 96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課程委員會決議通過
100.08.24 100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101.01.09 100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決議通過
104.01.06 103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二次課程委員會決議通過
104.04.17 103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七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104.10.29 104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決議通過
105.10.19 105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5.10.24 10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第一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6.05.24 105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八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6.14 105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1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口腔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九~十一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荐教師代表八人,學生代表二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擔任本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職員之職務者,不得擔任各級課程委員會委員。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6、審查客觀結構式臨床技能測驗(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OSCE)、問題導向學習(Problem Based Learning,PBL)、團隊導向學習(Team Based Learning,TBL)教案及其他相關事宜。
(二)依學系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學系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四)其他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