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衛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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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2479.doc|102.08.15高醫院口字第102110247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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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學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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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學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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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設置口腔衛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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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設置口腔衛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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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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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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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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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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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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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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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由系主任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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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由系主任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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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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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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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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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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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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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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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學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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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學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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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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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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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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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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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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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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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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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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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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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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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上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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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上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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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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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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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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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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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級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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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級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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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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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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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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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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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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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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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經系(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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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經系(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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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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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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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8月30日 (五) 15:46所做的修訂版本

96.11.29九十六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2.11九十六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2.19高醫院口字第0961100619號
100.05.31九十九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七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0.07.11九十九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十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100.07.29高醫院口字第1001102298號函公布
102.06.13一○一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十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7.18一○一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102.07.24一○一學年度口腔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通過
102.08.15高醫院口字第1021102479號函公布
                           
一、  本學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各系(所、
    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設置口腔衛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由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
       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
       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本學系合聘之校內專任教授優先推選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
    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贊同為通過。本委員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七、  本委員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
    級時應行迴避。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八、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
    長核備。
九、  本要點經系(所)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