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衛生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施行要點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依據92.04.10口腔醫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
105.12.28口腔衛生學系105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1.11口腔醫學院105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學系學生得依相關規定自二年級起(轉系學生自轉入第二年起)至
   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主系延長修業年限)申請選定本校其他學系雙主修。
   申請時其所修本學系學科必須全部成績及格且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
三、本學系學生選本校其他學系為雙主修,除合乎前項之規定外,另須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並經校方核准。
四、本學系每年級錄取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名額,依申請者歷年學業總平均分數,擇優錄取,
   但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五為限。修讀本學系雙主修學生應修滿本學系全部必修專業科目學分,
   始取得雙學位資格。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