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衛生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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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4.10口腔醫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94.08.23九十四學年度口衛系所第一次系所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94.09.02九十四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94.11.16高雄醫學大學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101.07.04口腔衛生學系一百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7.11一百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04口腔衛生學系一○一學年度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07口腔醫學院一○一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2.19一○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年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二年且性質相近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三年級。
第三條	申請者歷年成績總平均須達七十分(含)以上,且無懲戒紀錄者,並填寫「轉系申請書」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後,
        連同歷年中文成績單乙份及各學系規定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向教務處提出轉系申請。
第四條	符合前條之資格者,須參加轉系考試,考試科目為面試。考試日期、地點另行公告。
        轉系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限。
第五條	總成績計算之方式為歷年成績總平均占三十%,面試成績(含撰寫學習計畫書,內容需有自傳、轉系動機、學涯規劃)
        占七十%,錄取之標準係按總成績高低錄取,若有小數取其第二位四捨五入計算。總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參酌擇優錄取,
        若仍無法決定順序時,則一併錄取。
第六條	轉系學生應補修之科目與學分,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