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衛生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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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7口腔醫學院一○一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07口腔醫學院一○一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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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1627.docx|103.05.23高醫院口字第103110162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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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219.docx|105.02.19一○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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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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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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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限本校各學系日間部學生修畢大學部一年級必修及選修科目全部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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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年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二年且性質相近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三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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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無懲戒紀錄者,可申請轉入口腔衛生學系二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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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者歷年成績總平均須達七十分(含)以上,且無懲戒紀錄者,並填寫「轉系申請書」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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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者之一年級上學期成績平均須達七十分(含)以上,並填寫「轉系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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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同歷年中文成績單乙份及各學系規定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向教務處提出轉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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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後,連同歷年中文成績單乙份及各學系規定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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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符合前條之資格者,須參加轉系考試,考試科目為面試。考試日期、地點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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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教務處提出轉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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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系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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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符合前條之資格者,須參加轉系考試,考試科目為面試。考試日期、地點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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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總成績計算之方式為歷年成績總平均占三十%,面試成績(含撰寫學習計畫書,內容需有自傳、轉系動機、學涯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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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系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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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七十%,錄取之標準係按總成績高低錄取,若有小數取其第二位四捨五入計算。總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參酌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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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總成績計算之方式為原學系上學年學業成績占三十%,面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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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仍無法決定順序時,則一併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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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撰寫學習計畫書,內容需有自傳、轉系動機、學涯規劃)占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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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轉系學生應補修之科目與學分,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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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取之標準係按總成績高低錄取,若有小數取其第二位四捨五入計算。總成績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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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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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面試成績參酌擇優錄取,若仍無法決定順序時,則一併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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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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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轉系學生應補修之科目與學分,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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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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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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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8月22日 (一) 17:58的目前修訂版本

92.04.10口腔醫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94.08.23九十四學年度口衛系所第一次系所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94.09.02九十四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94.11.16高雄醫學大學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101.07.04口腔衛生學系一百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7.11一百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1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04口腔衛生學系一○一學年度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07口腔醫學院一○一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2.19一○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年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二年且性質相近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三年級。
第三條	申請者歷年成績總平均須達七十分(含)以上,且無懲戒紀錄者,並填寫「轉系申請書」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後,
        連同歷年中文成績單乙份及各學系規定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向教務處提出轉系申請。
第四條	符合前條之資格者,須參加轉系考試,考試科目為面試。考試日期、地點另行公告。
        轉系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限。
第五條	總成績計算之方式為歷年成績總平均占三十%,面試成績(含撰寫學習計畫書,內容需有自傳、轉系動機、學涯規劃)
        占七十%,錄取之標準係按總成績高低錄取,若有小數取其第二位四捨五入計算。總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參酌擇優錄取,
        若仍無法決定順序時,則一併錄取。
第六條	轉系學生應補修之科目與學分,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