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衛生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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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衛生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9.01.14 口腔衛生學系98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2.02口腔醫學院98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3.03高醫院口通字第0990000001號函公佈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九條,訂
          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得指導碩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
          五條規定。
第三條    碩士班學生可選擇本系專任教師,唯無法找到適合之主指導教授時,經系主任同意後,可
          選擇合聘教師。
第四條	  本系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
          以本系專任或合聘教師為限。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之前,於本校研究
          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
              公私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
          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系碩士班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每
          學年度不得超過兩名;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每學年度不得超過五名。合
          聘教師每學年度可主指導一位碩士班研究生與兩位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若有特殊情況者
          ,需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五年內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主指導本
          系研究生每學年度之人數可增加至二倍。
第七條	  本系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
          ,由系主任監督之。
第八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系報備,系應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
          更換指導教授。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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