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託興建經營國立清華大學附設桃園醫院籌設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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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綜理本校受委託興建經營國立清華大學附設桃園醫院於籌建期間能依與國立清華大學簽訂之投資契約、投資執行計畫書及興建執行計畫書其醫院
第1條 為綜理本校受委託興建經營國立清華大學附設桃園醫院於籌建期間能依與國立清華大學簽訂之投資契約、投資執行計畫書及興建執行計畫書其醫院

在2023年10月11日 (三) 14:29的目前修訂版本

112.09.28 112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10.11 高醫秘字第1121103396號函公布
                           
第1條	為綜理本校受委託興建經營國立清華大學附設桃園醫院於籌建期間能依與國立清華大學簽訂之投資契約、投資執行計畫書及興建執行計畫書其醫院
        興建執行相關計劃業務,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本校受委託興建經營國立清華大學附設桃園醫院籌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醫院建築物新建工程設計、規劃與監督管理施工品質計畫。
        二、審議醫院營運計畫。
        三、審議對主管機關或外部機構重大決策事項。
        四、其他有關醫院興建過程中重大事項與發展規劃。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名,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兼任之。
        二、副主任委員一名,由副校長一名兼任之。
        三、本校主任秘書、附屬機構或受委託經營之相關事業首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得遴聘校內外具相關專業人士擔任。
        前項委員由校長核定後聘兼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必要時,得邀請校內外具相關專業人士出席會議。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季定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會議。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
        校外委員出席時,依本校規定支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