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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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4.08 98學年度第3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05.13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97號函公布
103.12.01 103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2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7號函公布
104.03.16 103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104.03.2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94號函公布
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6.01.04 105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6.11.21 106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9.01.03 108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9.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121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協助原住民學生就學,訂定本要點。 
二、助學對象與標準:
  凡本校原住民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5分(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除外)、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皆可申請。若申請人數
  超過助學名額時,依家庭所得較弱勢者排列優先順序。
  家庭年所得總額之計列範圍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四)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務處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
    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三、助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依本校預算決定,每學期助學金至少10名,每人至少新台幣5,000元。
四、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及配偶)。
  (三)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四)前學期成績單正本。
五、申請期間: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六、審查程序:繳交之文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准。
七、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八、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