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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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05.13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97號函公布
103.12.01 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2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7號函公布
104.03.16 一○三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104.03.2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94號函公布
104.10.14 一0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6.01.04 一0五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6.11.21 106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 本校為協助原住民學生就學,訂定本要點。 
二、 助學對象與標準:
   凡本校原住民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2分(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除外)、家庭年所得
   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皆可申請。若申請人數超過助學名額時,依家庭所得較弱勢者排列優先順序。
   家庭年所得總額之計列範圍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四)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
      資料,經學務處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三、 助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依本校預算決定,每學期助學金至少10名,每人至少新台幣5,000元。
四、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及配偶)。
   (三)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四)前學期成績單正本。
五、 申請期間: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六、 審查程序:繳交之文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准。
七、 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八、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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