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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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藥學系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資格如下:
第8條 藥學系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資格如下:

在2022年8月29日 (一) 15:25所做的修訂版本

90.10.11(九十)高醫教法字第00三號函頒布
92.06.18高醫法字第0920100024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7號函公布.doc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4號函公布
95.02.27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7號函公布
95.05.17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7號函公布
96.01.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60000420號函公布
96.12.26高醫教字第0961100871號函公布
97.02.01高醫教字第0971100430號函公布
97.07.30高醫教字第0971103144號函公布
97.09.18高醫教字第0971104260號函公布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8.10.27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8.12.07高醫教字第0981105649號函公布
100.09.16一OO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10.27高醫教字第1001103269號函公布
101.04.03一OO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4.18高醫教字第1011101070號函公布
101.10.05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11.19高醫教字第1011103153號函公布
102.01.24一O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4.10高醫教字第1021101003號函公布
103.04.09一O二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5.02高醫教字第1031101361號函公布
104.02.16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04.20高醫教字第1041101158號函公布
105.02.19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5.2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7.25一O四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9.08一O五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1.06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9.25一O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6.12一O七學年度第三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108.07.10高醫教字第1081102222號函公布
108.10.25一O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11.15高醫教字第1081103934號函公布
109.10.29 一O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11.20高醫教字第1091103736號函公布
110.04.14 109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07.06高醫教字第1101102122號函公布
111.07.20 110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08.29高醫教字第1111103404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博士班研究生水準,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2條  博士班研究生須於提出學位論文考試時,通過下列一項之英文檢定:
       一、100學年度(含)前入學:
           (一)托福測驗成績(TOEFL):托福紙筆測驗(ITP)500分(含)以上或托福電腦測驗(CBT) 173分(含)以上或托福網路測驗(IBT) 61分(含)以上。 
           (二)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及格。
           (三)多益(TOEIC) 600分(含)以上。
           (四)雅思(IELTS) 4.5分(含)以上。
       二、101學年度起至105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一)托福測驗成績(TOEFL):托福紙筆測驗(ITP)500分(含)以上或托福電腦測驗(CBT) 193分(含)以上或托福網路測驗(IBT) 68分(含)以上。
           (二)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及格。
           (三)多益(TOEIC)600分(含)以上。
           (四)雅思(IELTS) 5.5分(含)以上。 
       三、106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應符合本校英文能力檢定之規定,其標準由各系所、學位學程另訂之,且應於招生簡章與課程科目學分表中明訂。
           在校期間經修習本校語言與文化中心開設之進修英文課程,並考試通過者,視同符合。但各系所、學位學程有更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並於課程科目學分表中明訂。
第3條  醫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資格如下:
       一、93學年度前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2篇原著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且均為博士論文之一部份;其中至少1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的期刊。
           (二)1篇原著論文:須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之I.F.1.5以上或該學門相關領域排名前百分之四十以內之期刊。
       二、93學年度起至94學年度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提出2篇原著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且均為博士論文之一部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2篇論文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期刊其I.F.在1.5(含)以上或該學門相關領域排名前百分之四十(含)以內之期刊。
           (二)2篇論文中有1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之I.F.在6.0(含)以上之期刊,另一篇發表於其他任何期刊。
       三、95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提出2篇原著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且均為博士論文之一部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2篇論文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期刊其I.F.在2.0(含)以上或該學門相關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三十(含)以內之期刊。
           (二)2篇論文中有1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之I.F.在5.0(含)以上之期刊,另1篇發表於任何SCI期刊。
       自95學年度以後,博士班學生入學未滿3年者,除有1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之I.F.6.0(含)以上之期刊外,不得提前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第4條  臨床醫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資格如下:
       一、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初審通過。
       二、畢業時須提出2篇原著期刊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且均為博士論文之一部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97學年度起至101學年度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
           (一)2篇論文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期刊(含接受發表證明),其Impact Factor(簡稱I.F.) 3.0 (含)以上或該學門相關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二十(含)以內之期刊。 
           (二)2篇論文中有1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之I.F.在5.0(含)以上之期刊,另1篇發表於任何SCI期刊。
           102學年度起至110學年度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
           (一)2篇論文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期刊(含接受發表證明),其Impact Factor(簡稱I.F.) 2.0 (含)以上或該學門相關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三十(含)以內之期刊。 
           (二)2篇論文中有1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之I.F.在5.0(含)以上之期刊,另1篇發表於任何SCI期刊。
           111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
           (一)2篇論文均以唯一之第1作者發表於SCI期刊(含接受發表證明),其I.F. 2.0 (含)以上或該學門相關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三十(含)以內之期刊。 
           (二)2篇論文中有1篇以唯一第一作者發表於SCI之I.F.在5.0(含)以上之期刊,另1篇以唯一第一作者發表於任何SCI期刊。
       三、學生若要在3年內畢業(在合乎本校修業年限之下),須有1篇論文發表的期刊I.F.在6.0以上,自111學年度起入學者,則須有1篇以唯一第一作者論文發表的期刊I.F.在8.0以上。
       四、發表論文時,本所單位須為第1順位。
       五、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之原著期刊論文,不得為以次級資料庫(如健保資料庫、非個人資料之統合分析)為主之研究。
第5條  轉譯醫學博士學位學程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資格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須先通過資格考核,並以第1作者發表或已被接受SCI或EI論文,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二、99學年度起至104學年度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提出2篇原著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且均為博士論文之一部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2篇論文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期刊,其I.F.在2.0(含)以上或該學門相關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三十(含)以內之期刊。
           (二)2篇論文中有1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之I.F.在5.0(含)以上之期刊,另1篇發表於任何SCI期刊。
       三、105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提出原著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且均為博士論文之一部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2篇論文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期刊,其I.F.在2.0(含)以上或該學門相關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三十(含)以內之期刊。
           (二)2篇論文中有1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之I.F.在5.0(含)以上之期刊,另1篇發表於任何SCI期刊。
           (三)以第1作者發表SCI、SSCI或EI論文1~3篇且累計Impact factor≧6.0,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申請。
       四、在學之博士研究生,如有1篇以第1作者發表於I.F. 10.0 (含)以上之期刊原著論文者,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五、博士班學生入學未滿3年者,除有1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之I.F.6.0(含)以上之期刊外,不得提前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第6條  環境職業醫學博士學位學程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資格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須通過資格考核,並以第1作者發表SCI或EI論文1~3篇且累計Impact factor≧6.0,經指導教授同意及委員會認同推薦後,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二、其畢業論文必須至少有1篇Corresponding Author為國衛院主指導教授。
       三、博士班學生入學未滿3年者,除有1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之I.F.6.0(含)以上之期刊外,不得提前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109學年度起入學及在學的博士班研究生,除得依前款規定辦理外,亦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博士研究生須通過資格考核,並以第1作者發表SCI或EI論文1~3篇且累計Impact factor≧6.0,並至少有1篇為單獨第一作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及委員會認同推薦後,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發表論文時,本學 
           程單位需為第一順位。以相同貢獻(equal contribution)方式與他人並列論文第一作者時,Impact factor之分數須除以並列論文第一作者之人數。
       二、博士班學生入學未滿三年者,除有一篇以第一作者發表於 SCI 之 I.F.6.0(含) 以上之期刊外,不得提前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博士班修業期間須於本校指導教授與國家衛生研究院指導教授之實驗室實際參與研究工作,且有均達一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
       三、博士班修業期間須於本校指導教授與國家衛生研究院指導教授之實驗室實際參與研究工作,且有均達一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
第7條  牙醫學系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資格如下:
       一、「一般生」:
          (一)95學年度前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2篇原著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其中至少1篇為博士論文之一部份且以第1作者發表於該所規定之SCI/SSCI的期刊。
               (2)1篇原著論文:須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SSCI之I.F. 1.5以上或該學門相關領域排名前百分之四十以內之期刊。
          (二)95學年度起至105學年度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2篇原著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其中至少1篇為博士論文之一部份且以第1作者發表於該所規定之SCI/SSCI的期刊,另1篇須屬國科會優良雜誌或EI的期刊。
               (2)1篇原著論文:須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SSCI之I.F.1.5以上或該學門相關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以內之期刊。
          (三)106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論文且為博士論文之一部分,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2篇原著論文:須以第1作者發表於該所規定之SCI/SSCI的期刊。
               (2)1篇原著論文:須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SSCI之I.F.2.0(含)以上或該學門相關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以內之期刊。
       二、參加「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研究生:
          (一)博士班學生須先通過資格考核。
          (二)畢業時提出須在就讀博士班課程期間完成且均為博士論文之一部分,採點數積分方式核計且總積分不得少於6,並符合下列條件:
               (1)1篇論文須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SSCI或EI期刊論文,積分4。
               (2)至少完成以下其中2項:
項目	積分
另1篇已發表於SCI、SSCI或EI期刊論文	1
正式申請送件國外專利申請書1份	1
正式申請送件中華民國發明專利1件	1
通過產學合作計畫書1件	1
通過科技專案研發計畫書1件	1
正式申請送件營運企劃書1份	1
參加與產業相關且具審核機制之競賽並獲獎	1


第8條	藥學系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資格如下:
        一、97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 須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SSCI/EI期刊之原著論文篇數3篇或I.F.之總和3.5(含)以上,且主要指導教授須為通訊作者;入學未滿3年者,除有1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之 
            I.F.6.0(含)以上之期刊外,不得提前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二、103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其論文之第1作者係指單一第1作者。 
第9條	天然藥物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資格如下:
        一、95學年度前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2篇原著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且均為博士論文之一部分;其中至少1篇以第1作者發表於國外SCI的期刊。
           (二)1篇原著論文:須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之I.F.1.5以上或該學門相關領域排名前百分之四十以內之期刊。
        二、95學年度起至103學年度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原著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且均為博士論文之一部分;並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SSCI/EI之雜誌,I.F.之總和5.0(含)以上。
        三、104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原著論文或發明專利獲證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且均為博士論文之一部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SSCI/EI之期刊論文2篇,其中1篇I.F. 須為2.5(含)以上或發表在學門領域排名前40%(含)以內之期刊。
           (二)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SSCI/EI之期刊1篇及1件發明專利獲證,其專利發明人須有主指導教授姓名。
           (三)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SSCI/EI之期刊1篇,I.F.5.0(含)以上。
第10條	毒理學博士學位學程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資格如下:
        一、須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SSCI/EI之期刊,篇數3篇或I.F.之總和3.5(含)以上。
        二、博士班學生入學未滿3年者,除有1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之I.F.6.0(含)以上之期刊外,不得提前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第11條	公共衛生學系環境暨職業安全衛生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資格如下:
        一、101學年度前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須至少一篇原著論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SSCI之期刊,I.F.之總和3.0(含)以上。
        二、101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2篇原著論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SSCI之期刊,其中1篇發表於該領域前20%之期刊,另1篇發表於該領域前50%之期刊。
           (二)3篇原著論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SSCI之期刊,3篇論文均須發表於該領域前50%之期刊。
           (三)至少2篇原著論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SSCI之期刊,I.F.之總和5.0(含)以上。
           (四)若要在3年內畢業(在合乎本校修業年限之下):1篇論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SSCI之期刊,I.F.在6.0(含)以上。
第12條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資格如下:
        提出2篇原著論文,須在就讀博士課程間完成且均為博士論文之一部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2篇論文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期刊其I.F.在2.0(含)以上或該學門相關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三十(含)以內之期刊。
        二、2篇論文中有1篇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之I.F.在5.0(含)以上之期刊,另1篇發表於任何SCI期刊。
第13條	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資格如下:
        一、107學年度前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以第1作者提出2篇SCI原著論文。
           (二)1篇原著論文:須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之I.F.1.5以上或該學門相關領域排名前40%以內之期刊。
        二、107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以第1作者提出2篇SCI原著論文。
           (二)1篇原著論文:須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之I.F.3.5(含)以上或該學門相關領域排名前30%(含)以內之期刊。
第14條	護理學系博士班研究生須在就讀博士課程期間完成論文1篇,且以第1作者發表在SCI或SSCI之期刊,始得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第15條	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博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以第1作者發表2篇原著論文於SCI期刊。
        二、以第1作者發表1篇原著論文於SCI之I.F.3.5(含)以上或該學門相關領域排名前30%(含)以內之期刊。
第16條	博士班研究生提出之期刊原著論文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為入學後完成之研究成果(須包括實驗室工作)。
        二、須以本校及就讀之研究所名義發表。
        三、主要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其中1名為通訊作者,則另1名須為共同作者。
        四、論文須配合登錄在本校研發處提供之網頁上,提出畢業考核申請時,須同時檢附登錄證明。
第17條	論文發表之期刊I.F.須以刊登當年或前1年的Journal Citation Reports(JCR)為依據,且於提出畢業考核申請時,須同時檢附JCR排名。
第18條	博士班研究生提出之畢業期刊論文不包括綜合評論(review)、短篇報告(brief report)、通訊( brief communication)、病例報告(case report)、書信(letter to editor, comment)、會議之會報 
        (proceedings)或附冊(supplement)。惟綜合評論、短篇報告、通訊、病例報告及書信以第1作者發表於SCI之I.F.在10.0(含)以上之期刊,可專案簽呈提出畢業考核申請。
第19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