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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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80.02.11台(80)高O七一七八號函核定
教育部93.07.20台高(二)字第0930091941號函備查
93.07.22高醫校法字第930100028號函公布
98.10.27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2.10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024566號函備查
99.03.16高醫教字第0991101099號函公布
99.12.31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1.26高醫教字第1001100283號函公布
100.02.16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25548號函同意備查
100.03.16高醫教字第1001100734號函公布
101.04.25一OO學年度第一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101.04.26高醫教字第1011101195號函公布
101.07.26一OO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9.05高醫教字第1011102270號函公布
102.02.27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024118號函同意備查第二至五條
102.03.29一O一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4.18高醫教字第1021101182號函公布
102.08.02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109758號函同意備查第六條
102.08.29高醫教字第1021102561號函公布
102.09.11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10.14高醫教字第1021103062號函公布
103.02.19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019683號函同意備查第二至四、六及七條
104.11.05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12.23高醫教字第104110420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提昇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使其具備應有之學養以從事醫學相關科學之
    研究,依據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之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數,始得向所屬系、所、
    學位學程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各系、所、學位學程接獲申請案時,需先初步審核資料是否完備,資料不完備者,
    應要求學生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經簽報所屬學院院長同意,報教務處
    備查後,駁回其申請。
第三條 申請案之資料完備者,由系、所、學位學程組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考核委員會)。委員由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推薦本校或校外副教授以上
    教師至少五名擔任考核委員(含指導教授),校外委員至少一名,以系、所、學位
    學程主管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但博士學位候選人之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召集人及委員名單簽請所屬學院院長及教務長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之。
    前項考核委員會如因故無法如期召開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者,得由教務長直接向校長
    推薦委員及召集人,並重組考核委員會後,續行辦理。
第四條 考核委員會開會前,各系、所、學位學程應就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
    (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送請二至三名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提供考評意見。
第五條 考核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考核委員會委員與博士
    學位候選人間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申請該委員
    迴避審查。
    考核委員會應參酌下列各項資料,予以評定。
    (一)考評意見表。
    (二)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
    前項考核評定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不贊成時,
    以不及格論(委員應詳載具體不贊成之理由)。
    考核評定以一次為限,但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
    學年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依學則第八十七條規定應予
    退學。
第六條 本校九十九學年度起入學各系、所、學位學程之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方式與期限
    由各系、所、學位學程依據本要點另訂之,經系、所、學位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
    通過,報教務會議核定後實施,惟各系、所、學位學程之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至
    遲應於下列年限內完成:
    (一)99至105學年度入學生:於入學後五年內完成。
    (二)106學年度起入學生:於五年級結束前通過考核。
    因懷孕、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
    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
第七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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