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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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為提昇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使其具備應有之學養以從事醫學相關科學之研究,依據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其
一、本校為提昇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使其具備應有之學養以從事醫學相關科學之研究,依據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其

在2012年5月23日 (三) 08:43所做的修訂版本

教育部80.02.11台(80)高O七一七八號函核定
教育部93.07.20台高(二)字第0930091941號函備查
93.07.22高醫校法字第930100028號函公布
98.10.27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2.10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024566號函備查
99.03.16高醫教字第0991101099號函公布
99.12.31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1.26高醫教字第1001100283號函公布
100.02.16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25548號函同意備查
100.03.16高醫教字第1001100734號函公布
101.04.25一OO學年度第一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101.04.26高醫教字第1011101195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提昇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使其具備應有之學養以從事醫學相關科學之研究,依據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其
  施行細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各系(所)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數,始得向所屬系(所)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各系(所)接獲申請案時,需先初步審核資料是否完備,資料不完備者,應要求學生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
  經簽報所屬學院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備查後,駁回其申請。
三、申請案之資料完備者,由系所組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委員會),委員由系所主管推薦本校或
  校外副教授以上教師至少5名擔任考核委員(含指導教授),校外委員至少1名,以系(所)主管或博士班班主任為當然委員兼
  召集人。委員名單簽請所屬學院院長及教務長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之。
  前項考核委員會如因故無法如期召開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者,得由教務長直接向校長推薦委員及召集人,並重組考核委員會後,
  續行辦理。
四、考核委員會開會前,各系所應就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送請2至3名相關學術領域之
  學者專家提供考評意見。
五、考核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考核委員會委員與博士學位候選人間有利害關係者,候選人得申請
  該委員迴避審查。
  考核委員會應參酌下列各項資料,予以評定。
  (一)考評意見表。
  (二)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
  前項考核評定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不贊成時,以不及格論(委員應詳載具體不贊成之理由)。
  考核評定以一次為限,但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
  依學則第八十七條規定應予退學。
六、本校99學年度起入學各系(所)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方式與期限由各系(所)依據本要點另訂之,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
  通過,報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惟各系(所)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至遲應於入學後5年內完成。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
  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
七、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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