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教學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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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5.10 教務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99.10.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11.19高醫教字第099110595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教學卓越相關事務,設卓越教學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審議本校卓越教學內容及經費預算。
          二、督導本校卓越教學執行情形。
          三、提供本校教學卓越計畫發展策略與建議。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名,執行秘書1名及委員9-11名,均為無給職。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2名
          )及教務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校內外學者專家及校友代表擔任。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
          聘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1年,得連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1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1/2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1/2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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