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檢舉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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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8.05.13高醫人字第0981102079號函公布.doc|98.05.13高醫人字第098110207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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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避免匿名檢舉案件之氾濫,助長校內不良風氣、影響教職員工士氣與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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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避免匿名檢舉案件之氾濫,助長校內不良風氣、影響教職員工士氣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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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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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結,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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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匿名檢舉案件」,係指檢舉人以匿名、冒名或捏名等方式檢舉控訴本校及所屬單位或人員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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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匿名檢舉案件」,係指檢舉人以匿名、冒名或捏名等方式檢舉控訴本校及所屬單位或人員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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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瀆不法或其他陳情事件之函件、電話、或其他足以傳達其意思表示之任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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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瀆不法或其他陳情事件之函件、電話、或其他足以傳達其意思表示之任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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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接獲檢舉或由校外機關函轉之單位,應先以適當方法查證檢舉人之身份,如係匿名、冒名或捏名,則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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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接獲檢舉或由校外機關函轉之單位,應先以適當方法查證檢舉人之身份,如係匿名、冒名或捏名,則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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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其他可資追尋之線索,如確無其他方法查知檢舉人真實身份,則視為匿名檢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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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其他可資追尋之線索,如確無其他方法查知檢舉人真實身份,則視為匿名檢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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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凡匿名檢舉案件,應不予受理,並辦理存參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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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凡匿名檢舉案件,應不予受理,並辦理存參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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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奉示查察處理者,查察時應以秘密方式審慎為之,如查非事實,應以適當方式為當事人或案件關係人辯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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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奉示查察處理者,查察時應以秘密方式審慎為之,如查非事實,應以適當方式為當事人或案件關係人辯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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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澄清,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單位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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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澄清,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單位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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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接獲匿名檢舉案件之單位,如於日後因其他原因發現檢舉人之真實姓名,且該案之檢舉內容有涉及誣告、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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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接獲匿名檢舉案件之單位,如於日後因其他原因發現檢舉人之真實姓名,且該案之檢舉內容有涉及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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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文書等刑事罪則者,應主動向檢調機關反映;如該檢舉人係本校在職教職員工,並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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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等刑事罪則者,應主動向檢調機關反映;如該檢舉人係本校在職教職員工,並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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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單位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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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單位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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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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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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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22日 (四) 15:51所做的修訂版本

98.04.16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8.05.13高醫人字第0981102079號函公布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避免匿名檢舉案件之氾濫,助長校內不良風氣、影響教職員工士氣與
    團結,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匿名檢舉案件」,係指檢舉人以匿名、冒名或捏名等方式檢舉控訴本校及所屬單位或人員有關
    貪瀆不法或其他陳情事件之函件、電話、或其他足以傳達其意思表示之任何方法。
三、	接獲檢舉或由校外機關函轉之單位,應先以適當方法查證檢舉人之身份,如係匿名、冒名或捏名,則再了解
    是否有其他可資追尋之線索,如確無其他方法查知檢舉人真實身份,則視為匿名檢舉案件。
四、	凡匿名檢舉案件,應不予受理,並辦理存參簽結。
    如奉示查察處理者,查察時應以秘密方式審慎為之,如查非事實,應以適當方式為當事人或案件關係人辯白
    或澄清,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單位榮譽。
五、	接獲匿名檢舉案件之單位,如於日後因其他原因發現檢舉人之真實姓名,且該案之檢舉內容有涉及誣告、
    偽造文書等刑事罪則者,應主動向檢調機關反映;如該檢舉人係本校在職教職員工,並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單位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