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檢舉案件處理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個修訂)
 
(8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1行: 第1行:
-
匿名檢舉案件處理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0%CE%A6W%C0%CB%C1%7C%AE%D7%A5%F3%B3B%B2z%ADn%C2I.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
<font size=2>
-
<pre>                                               98.04.16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04.16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05.13高醫人字第0981102079號函公布
+
:::::::::[[媒體:98.05.13高醫人字第0981102079號函公布.doc|98.05.13高醫人字第0981102079號函公布]]</font>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避免匿名檢舉案件之氾濫,助長校內不良風氣、影響教
+
<pre>                                     
-
          職員工士氣與團結,訂定本要點。
+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避免匿名檢舉案件之氾濫,助長校內不良風氣、影響教職員工士氣與團結,
-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匿名檢舉案件」,係指檢舉人以匿名、冒名或捏名等方式檢舉控訴本校及所
+
   訂定本要點。
-
          屬單位或人員有關貪瀆不法或其他陳情事件之函件、電話、或其他足以傳達其意思表示之
+
二、 本要點所稱「匿名檢舉案件」,係指檢舉人以匿名、冒名或捏名等方式檢舉控訴本校及所屬單位或人員有關
-
          任何方法。
+
   貪瀆不法或其他陳情事件之函件、電話、或其他足以傳達其意思表示之任何方法。
-
第三條 接獲檢舉或由校外機關函轉之單位,應先以適當方法查證檢舉人之身份,如係匿名、冒
+
三、 接獲檢舉或由校外機關函轉之單位,應先以適當方法查證檢舉人之身份,如係匿名、冒名或捏名,則再了解
-
          名或捏名,則再了解是否有其他可資追尋之線索,如確無其他方法查知檢舉人真實身份,
+
   是否有其他可資追尋之線索,如確無其他方法查知檢舉人真實身份,則視為匿名檢舉案件。
-
          則視為匿名檢舉案件。
+
四、 凡匿名檢舉案件,應不予受理,並辦理存參簽結。
-
第四條 凡匿名檢舉案件,應不予受理,並辦理存參簽結。
+
   如奉示查察處理者,查察時應以秘密方式審慎為之,如查非事實,應以適當方式為當事人或案件關係人辯白或
-
如奉示
+
   澄清,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單位榮譽。
-
          查察處理者,查察時應以秘密方式審慎為之,如查非事實,應以適當方式為當事人或案件
+
五、 接獲匿名檢舉案件之單位,如於日後因其他原因發現檢舉人之真實姓名,且該案之檢舉內容有涉及誣告、
-
          關係人辯白或澄清,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單位榮譽。
+
   偽造文書等刑事罪則者,應主動向檢調機關反映;如該檢舉人係本校在職教職員工,並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
第五條 接獲匿名檢舉案件之單位,如於日後因其他原因發現檢舉人之真實姓名,且該案之檢舉內
+
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單位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容有涉及誣告、偽造文書等刑事罪則者,應主動向檢調機關反映;如該檢舉人係本校在職
+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教職員工,並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
-
第六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單位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pre>
</pre>

在2016年1月12日 (二) 16:57的目前修訂版本

98.04.16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8.05.13高醫人字第0981102079號函公布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避免匿名檢舉案件之氾濫,助長校內不良風氣、影響教職員工士氣與團結,
   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匿名檢舉案件」,係指檢舉人以匿名、冒名或捏名等方式檢舉控訴本校及所屬單位或人員有關
   貪瀆不法或其他陳情事件之函件、電話、或其他足以傳達其意思表示之任何方法。
三、 接獲檢舉或由校外機關函轉之單位,應先以適當方法查證檢舉人之身份,如係匿名、冒名或捏名,則再了解
   是否有其他可資追尋之線索,如確無其他方法查知檢舉人真實身份,則視為匿名檢舉案件。
四、 凡匿名檢舉案件,應不予受理,並辦理存參簽結。
   如奉示查察處理者,查察時應以秘密方式審慎為之,如查非事實,應以適當方式為當事人或案件關係人辯白或
   澄清,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單位榮譽。
五、 接獲匿名檢舉案件之單位,如於日後因其他原因發現檢舉人之真實姓名,且該案之檢舉內容有涉及誣告、
   偽造文書等刑事罪則者,應主動向檢調機關反映;如該檢舉人係本校在職教職員工,並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單位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