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捐基金管理及使用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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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02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12.28 董事會第十七屆第26次董事會議審查通過
105.01.21 高醫秘字第105110008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妥善運用與管理各界捐贈至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之基金,以符合捐贈者之目的,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捐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之現金、有價證券、設備、實物、動產、不動產及其他
    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捐贈者」包括個人、團體與企業等。
第三條 捐贈收入區分為二類:
    一、指定用途之捐贈:捐贈者指定特定運用項目,例如教學研究、醫療研究、學術研討會、講座、
      特定活動、學生社團、獎助學金、圖書典藏、建築、設備、慈善或附屬機構之教學研究用途等。
    二、不指定用途之捐贈。
第四條 各項捐贈應確實交付本校收受;現金以外者,除必須確實點交外,如係動產應列入本校財產,如係
    不動產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並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及財物管理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校收受捐贈,原則上應開立捐款收據交付捐贈者,以供捐贈者依所得稅法規定抵扣稅捐之用,
    惟其捐贈項目與本校校務、教學訓練、研究或創設目的無關者,則由本校開立一般收據或書立感謝函狀。
第六條 捐贈收入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指定用途之捐贈,依捐贈者指定之用途執行之,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經本校同意後歸入基金,
      本校得變更用途,統籌運用,前述規定應於捐贈聲明書載明提供捐贈者知悉:
      (一)原捐贈目的已達成,或捐贈用途已不存在者。
      (二)指定用途捐款剩餘金額連續3年以上未支用者。
      (三)指定用途捐款剩餘金額低於1萬元且1年以上未支用者。
      (四)捐贈之實物已逾使用年限,變賣所得之殘餘價值。
    二、不指定用途之捐贈,全數歸本基金統籌運用。
第七條 指定用途之捐贈,其用途屬教學研究、醫療研究、學術發展、學生事務或依其性質有需要者,由本校
    另訂定使用要點,未訂定要點者由使用單位申請並檢附使用計畫書(包括編列預算表),經核准後始得
    動支。申請流程依使用要點或申請表規定,並循校內經費核銷之程序辦理。
    前項若屬指定本校附屬機構之捐贈,其捐款運用之規劃、申請及核銷等規範由該附屬機構另訂之。
    其使用情形按月彙報至本校一併列入收支報告表(月報表)。
第八條 募捐基金收支報告表與收支決算表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募捐基金之收支運用,其相關主管人員、經費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等依權責各應負其相關
    責任,並由會計人員協助作帳務處理及編製上述相關報表。
第十條 受贈之現金所生孳息、受贈之有價證券或實物所產生之現金收益或處分所得之價金,應存入本校
    募捐基金專戶,除指定用途捐贈之使用辦法另有規定外,全數歸入本基金統籌運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審議,經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