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捐基金管理及使用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4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1行: 第1行:
<font size=2>
<font size=2>
-
::::::::97.12.17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
::::::::104.12.02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98.04.10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四次董事會議審查通過
+
::::::::104.12.28  董事會第十七屆第26次董事會議審查通過
-
::::::::[[媒體:98.06.10高醫董植字第0980000032號.doc|98.06.10高醫董植字第0980000032號]]
+
::::::::[[媒體:1051100082.doc|105.01.21  高醫秘字第1051100082號函公布]]
-
::::::::[[媒體:98.07.03高醫秘字第0981102815號函公布.doc|98.07.03高醫秘字第0981102815號函公布]]
+
::::::::秘書室1062300064簽呈廢止</font>
-
::::::::101.10.29第二十六次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
 
-
::::::::101.11.24董事會第十七屆第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
<pre>
-
::::::::[[媒體:1011103604-1.doc|101.12.22高醫秘字第1011103604號函公布]]
+
【依106.02.22秘書室1062300064簽呈廢止】
-
::::::::102.10.24第二十八次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
-
::::::::103.01.11董事會第十七屆第九次董事會議通過
+
-
::::::::[[媒體:1031100734.docx|103.03.07 高醫秘字第1031100734號函公布]]
+
-
::::::::103.06.06第二十九次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
-
::::::::103.07.17董事會第十七屆第十三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
::::::::[[媒體:高醫董植字第1030000055號.docx|103.07.31 高醫董植字第1030000055號函公布]]</font>
+
-
<pre>              
+
-
第一條  本法人為妥善運用與管理各界捐贈至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之基金,
+
-
     以符合捐贈者之目的,依據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募捐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
     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捐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之現金、有價證券、設備、實物、動產、
+
-
     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捐贈者」包括個人、團體與企業等。
+
-
第三條  捐贈收入區分為二類:
+
-
     一、指定用途之捐贈:捐贈者指定特定運用項目,例如教學研究、醫療研究、學術研討會、
+
-
       講座、特定活動、學生社團、獎助學金、圖書典藏、建築、設備、慈善或附屬機構之
+
-
       教學研究用途等。
+
-
     二、不指定用途之捐贈。
+
-
     前項捐贈收入之管理使用應受本委員會之監督。
+
-
第四條  各項捐贈應確實交付本校收受;現金以外者,除必須確實點交外,如係動產應列入本校財產,
+
-
     如係不動產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並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及財物管理辦法辦理。
+
-
第五條  本校收受捐贈,原則上應開立捐款收據交付捐贈者,以供捐贈者依所得稅法規定抵扣稅捐之用,
+
-
     惟其捐贈項目與本校校務、教學訓練、研究或創設目的無關者,則由本校開立一般收據或
+
-
     書立感謝函狀。
+
-
第六條  捐贈收入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原則:
+
-
     一、指定用途之捐贈,依捐贈者指定之用途執行之,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經本委員會
+
-
       同意後歸入基金,本校得變更用途,統籌運用,前述規定應於捐贈聲明書載明提供
+
-
       捐贈者知悉:
+
-
       (一)原捐贈目的已達成,或捐贈用途已不存在者。
+
-
       (二)指定用途捐款剩餘金額連續3年以上未支用者。
+
-
       (三)指定用途捐款剩餘金額低於1萬元且1年以上未支用者。
+
-
       (四)捐贈之實物已逾使用年限,變賣所得之殘餘價值。
+
-
     二、不指定用途之捐贈,全數歸本基金統籌運用。
+
-
第七條  指定用途之捐贈,其用途屬教學研究、醫療研究、學術發展、學生事務或依其性質有需要者,
+
-
     由本校另訂定使用要點,未訂定要點者由使用單位申請並檢附使用計畫書(包括編列預算表),
+
-
     經核准後始得動支。申請流程依使用要點或申請表規定,並循校內經費核銷之程序辦理。
+
-
     前項若屬指定本校附屬機構之捐贈,其捐款運用之規劃、申請及核銷等規範由該附屬機構另訂之。
+
-
     其使用情形按月彙報至本校一併列入收支報告表(月報表)。
+
-
第八條  募捐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收支報告表並陳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
+
-
     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後編製學年度收支決算表提報本委員會審定。
+
-
第九條  募捐基金之收支運用,其相關主管人員、經費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等
+
-
     依權責各應負其相關責任,並由會計人員協助作帳務處理及編製上述相關報表。
+
-
第十條  受贈之現金所生孳息、受贈之有價證券或實物所產生之現金收益或處分所得之價金,
+
-
     應存入本校募捐基金專戶,除指定用途捐贈之使用辦法另有規定外,全數歸入本基金統籌運用。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呈請董事長核定後公布,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pre>
</pre>

在2018年7月25日 (三) 19:13的目前修訂版本

104.12.02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12.28 董事會第十七屆第26次董事會議審查通過
105.01.21 高醫秘字第1051100082號函公布
秘書室1062300064簽呈廢止
【依106.02.22秘書室1062300064簽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