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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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相關事務,特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相關事務,特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

在2010年10月11日 (一) 16:15所做的修訂版本

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6.28第十六屆第九次董事會議
99.10.08高醫人字第0991105038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相關事務,特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
          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條及本校勞工退休資遣撫卹辦法
          第13條之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委員會會址為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100號。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9名,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其中勞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處理會務,主任委員及雇主
          代表由校方指派之,副主任委員由勞工代表委員中指派擔任之,襄助處理會務。勞工代表
          委員若干名及勞工選候補委員一名由勞工選舉產生,本委員會並置總幹事一名及幹事若干
          名,由學校指派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
          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之監督事項。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時應有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該決議方視為有效。
第七條	  勞工退休時,應由本校人事室及會計室依照本校勞工退休辦法規定,核計退休給付金額,
          經本委員會查核後,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並呈校長簽核後,始得支付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
          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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