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實驗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0年5月19日 (三) 16:59由Wikijoe (對話)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動物實驗管理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4.09.23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動物實驗管理小組會議通過
                                 94.12.29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1.12九十四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95.01.18高醫校法字第0950200004號公布實施
第一條	為使本校動物實驗符合「動物保護法」之規定,並妥善管理科學動物實驗之進行,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生欲進行研究計畫相關之動物實驗,需依規定事先向本校動物實驗管理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始得進行動物實驗。
第三條	研究計畫相關之實驗動物之購買、飼養、犧牲及進出等事宜,須依動物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使用手冊規定辦理,並由本中心統一管理。
         嚴禁在本中心以外之校園內實驗室或其他場所私自飼養實驗動物。
第四條	從事動物實驗原則上須在本中心內進行,如有特殊情形者,需事先向本中心申請,
         經核准後方得在本中心以外之場地進行動物實驗。若未經核准,私自在本中心以外場
         地進行動物實驗者,並經查證屬實,得停止該員使用本中心一年。
第五條	在本中心進行實驗,需遵守本中心使用手冊之規定,若有違反規定之情事發生,經
         勸導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依情節輕重經本小組開會決定得停止其使用本中心三個月
         至一年。
第六條	校外人員於本校進行動物實驗,均須依本辦法及本中心使用手冊等相關規定,若有
         違反規定之情事發生,經本小組開會決定得停止其使用本中心三個月至一年,並通知
         其服務單位。
第七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或違反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政府法令規定,而致本校受有損害者,應
         負賠償責任;若致本校遭受罰鍰處分者,須由其自行負責。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