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育成企業培育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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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3.08九十五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
96.05.15行政會議授權小組修正通過
96.06.20高醫心生字第0960005196號函公布
99.05.13九十八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5.27高醫心產字第0991102572號函公布
99.09.09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9.28高醫心產字第0991104765號公布

第 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進駐與教師及臨床專業人員之良性互動,發展具體之合作目標與產學計畫,並界定進駐企業之權利與義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產學推動中心之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配合進駐企業之申請審查、考核、退駐審議及延長進駐審查等評審作業,設置「育成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一、本小組任務

(一)企業申請進駐之審查。

(二)企業進駐期間之考核評比。

(三)企業進駐合約期滿之延長審查。

(四)企業因違反合約或本辦法之規定,提前終止合約之審議。

二、本小組組織

(一)由本中心組長及專案經理擔任當然成員,並由中心組長擔任召集人。

(二)為協助本中心相關案件之審查組成育成諮詢專家群,由本中心組長推薦財經、法律、管理等相關領域專家810人,並簽請校長聘之,任期2年,屆期得續聘之。育成諮詢專家群為無給職,但本中心得視需要申請政府經費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三)本小組開會時,召集人得自「育成諮詢專家群」中邀請適當專家至多3名出席會議討論。

三、會議召開

(一)不定期召開會議,進行進駐企業之考核及評量。

(二)依企業所提進駐申請案之時程,必要時得召開進駐審查之臨時會議。

(三)為企業延長進駐、退駐或其他特殊之情事,召集人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進駐方式為培育室進駐及聯合辦公室進駐兩種模式。本中心依照企業進駐模式的不同,提供合宜的培育輔導方式。

企業進駐模式

培育輔導範圍

培育室進駐

研發方面

     協調校內研發人力或設備資源

     促成與校內外專業團隊合作

     技術或產品之研發、改良

     協助技術引進或技術開發

生產方面

     協助市場及技術情報查詢

     生產技術諮詢與委託測試

     協助洽尋生產代工合作對象

行銷方面

     企業行銷輔導

     網路行銷輔導

     刊物行銷輔導

     活動委辦

財務方面

     協助資金募集或政府資源申請

     資金募集相關諮詢

人資方面

     協助企業人才招募

     協助校內顧問之聘任

整體經營

     企業經營、管理諮詢

     引介相關組織策略聯盟

     協助畢業企業進駐政府規劃之產業聚落

聯合辦公室進駐

研發方面

     技術引進及技術開發諮詢

生產方面

     協助市場及技術情報查詢

行銷方面

     網路行銷輔導

     企業行銷輔導

     活動委辦

財務方面

     募資管道諮詢

人資方面

     協助企業人才招募

整體經營

     企業經營、管理諮詢

     引介相關組織策略聯盟

第四條

培育程序:

一、進駐企業於通過本小組會議審查後,須簽署「進駐企業營運培育合約書」。為有效發揮育成培育的效益,進駐期間以三年為原則。

二、「進駐企業營運培育合約書」經本校用印完成簽約後,經參考本小組會議之審查意見及建議,與進駐企業共同商訂培育項目及時程之備忘錄。

三、本中心依據前述備忘錄推薦個案(由進駐企業自行遴聘)或通案(由本中心遴聘)育成諮詢專家供諮詢。

四、專業性諮詢以外之行政服務,均由本中心協調各成員協助完成。

五、本中心針對進駐企業之培育情形,每半年配合進駐企業考核作業撰寫培育報告,經本小組會議討論並協助改善營運狀況。

第五條

一、本辦法所稱進駐方式為培育室進駐及聯合辦公室進駐兩種模式。依照進駐企業進駐模式的不同收費。

進駐方式

場地維護費

用電維護費

進駐培育室

每坪每月新台幣陸佰伍拾元整

依學校實際狀況酌收

進駐聯合辦公室

每單位每月新台幣參千元整

無需支付

二、相關費用進駐企業應於每月五日前以即期支票或現金支付。

三、押金:進駐企業應於合約簽定後,繳交新台幣壹萬元作為押金,待企業畢業時結清所有相關費用後予以無息退還。

第六條

本中心培育項目如下:

一、免費培育項目:

(一)一般性技術引進或技術開發諮詢。

(二)一般性企業經營管理諮詢。

(三)本中心主辦或承辦之產品發表會、展示會等推廣活動。

(四)行政管理支援。

(五)本中心主辦之共通性教育訓練課程。

(六)促進企業策略聯盟。

(七)協助畢業企業進駐各產業環境。

(八)資金管道協助聯繫。

(九)其他免費項目:由本中心組長視情況而定。

二、付費培育項目:

(一)針對個別企業之各項專業課程訓練。

(二)企業經營等商務規劃(專案委託)。

(三)技術合作開發、改良及診斷(專案委託)。

(四)常年顧問(專屬顧問)。

(五)各項申請案之計畫撰寫與申請作業。

(六)個別企業推廣活動之辦理。

(七)其他個別專案委託。

三、免費與否若有爭議則由本中心組長認定之。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其項目包括進駐人員及場所管理、公共設施管理及營運績效管理,由本中心負責。

第八條

進駐人員及場所管理

一、進駐企業應將常駐成員通報本中心,並遵守本中心或所進駐之大樓門禁之各項規定。

二、進駐人員於工作時間應佩戴識別證。

三、進駐場所之水電配置或裝潢施工,其設計圖施作須經本中心同意。

四、本中心提供事務性之設備用品,需由進駐企業簽署借用及保管,並於遷出時返還。

五、進駐企業於進駐場所內舉辦試銷、市場測試或推廣等活動,須經本中心評估同意。

六、進駐場所不得登記為企業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

七、進駐企業所產生之有害廢棄物,應依環保相關法規標準負責清理或處理。

第九條

公共設施管理

一、免費性公共設施或器材物品之使用或借用,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確實按每項設施使用注意事項使用,並如期返還。

二、付費性公共設施或器材物品之使用,須依其所訂之管理辦法使用。

三、公共設施或器材物品使用時,如有人為之破壞,使用者須負賠償之責。

四、公共設施使用時間若有重疊以本中心及其進駐企業優先使用,再依申請先後決定,必要時得由本中心協助進行協調。

第十條

營運績效管理

進駐企業應每半年提供下列之營運進度資料送本中心備查,本中心除使用彙總所有進駐企業之統計資料外,應盡資料之保密責任。

一、勞保繳費單

二、401報表

三、取得之獎狀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取得政府資源之件數

五、取得資金及融資貸款之保證書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考核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一、營業項目及進度是否相符。

二、營業績效。

三、自費款繳付信用。

四、借用物品返還。

五、違法情事。

六、培育營運合約履行。

七、進駐期間之回饋內容議定及履行(依進駐企業回饋同意書規定為準)。

八、退駐條件之確認。

九、其他與培育及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考核程序

一、本中心依據培育報告及相關參考資料,由本小組每半年定期進行一次考核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得邀請企業負責人到會說明。

二、考核結果得作為本中心之執行依據。

三、考核結果與建議,由本中心簽報校方同意並以書面知會各進駐企業。

第十三條

進駐企業之捐贈回饋

一、進駐企業於進駐期間,因本中心之協助而取得政府補助或其他資金掖注,進駐企業應捐贈回饋本校其所取得金額3%10%之款項。

二、進駐企業進駐滿一年前由本中心及進駐企業共同議定回饋內容,並簽署「進駐企業回饋同意書」,所議定之回饋內容得經雙方同意變更之。回饋內容原則如下:

(一)退駐時捐贈回饋本校固定金額。

(二)退駐後以每年捐贈回饋本校其營業額之固定比率金額。

三、前二項回饋方式限以現金、即期支票或等值之股票為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退駐包括畢業及遷離二類。

一、企業之畢業係指具下列各款情形之ㄧ:

(一)進駐時間到期者(最多五年)。

(二)產學合作結束、技術移轉完竣或產品已正式量產等進駐目的之達成者。

(三)進駐企業已發展成熟,於進駐期滿前提出畢業退駐者。

二、企業之遷離係指具下列各款情形之ㄧ,並經由本小組決議提前終止契約:

(一)應繳之自費款逾二個月內未結清者。

(二)進駐企業或人員涉及違法情事者。

(三)進駐企業或人員有侵害高雄醫學大學或其成員之名譽或權益者。

(四)營業項目與申請進駐項目明顯不符者。

(五)經考核進駐企業進度落後、經營不力或無意願合作等已無進駐之必要者。

(六)進駐企業未依本辦法回饋捐贈高雄醫學大學或未如期簽署「進駐企業回饋同意書」者。

(七)違反雙方所簽之合約者。

(八)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九)其他重大事項者。

前項遷離限期企業於一個月內遷出。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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