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藏及冷凍設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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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統合及分配各單位冷藏及冷凍設備之使用,並建置電錶集中管理供電,及汰換低效率、高耗能儀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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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統合及分配各單位冷藏及冷凍設備之使用,並建置電錶集中管理供電,及汰換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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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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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耗能儀器設備,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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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冷藏及冷凍設備包括冰箱、冷藏櫃、冷凍櫃及超低溫冷凍櫃等類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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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冷藏及冷凍設備包括冰箱、冷藏櫃、冷凍櫃及超低溫冷凍櫃等類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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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購置之冷藏及冷凍設備,使用單位需在總務處保管組規定期限內重新查核登記、確認黏貼財產保管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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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購置之冷藏及冷凍設備,使用單位需在總務處保管組規定期限內重新查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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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施行後各單位購置冷藏及冷凍設備,需包括國家認證之數位電錶安裝完成費用,並先填寫「採購儀器設備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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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黏貼財產保管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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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求表」,會總務處營繕組經校長核准後,方准進行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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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施行後各單位購置冷藏及冷凍設備,需包括國家認證之數位電錶安裝完成費用,並先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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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冷藏及冷凍設備之使用人應確實於設備外明顯處張貼登錄單位、姓名、緊急聯絡人、電話分機、行動電話之標示,並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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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儀器設備與空間需求表」,會總務處營繕組經校長核准後,方准進行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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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修及更新紀錄,以維設備之使用效益,並由總務處營繕組及保管組進行不定期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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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冷藏及冷凍設備之使用人應確實於設備外明顯處張貼登錄單位、姓名、緊急聯絡人、電話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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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單位之冷藏及冷凍設備應放置於實驗室內或放置於共同空間,並建置電錶集中管理供電,由使用單位自主管理,若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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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動電話之標示,並定期維修及更新紀錄,以維設備之使用效益,並由總務處營繕組及保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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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走廊或通道,不得影響消防避難逃生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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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行不定期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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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實驗室場所不得設置放置供飲食使用之冰箱,各行政、教學單位等辦公室,得設置放置供飲食使用之冰箱,但應以集中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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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單位之冷藏及冷凍設備應放置於實驗室內或放置於共同空間,並建置電錶集中管理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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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於冷藏及冷凍設備未經核准,擅自放置各大樓,因而違反建築法、消防法、電業法等相關安全規定,經通知改善仍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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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使用單位自主管理,若放置於走廊或通道,不得影響消防避難逃生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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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簽報校長核准後,由總務處營繕組進行斷電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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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實驗室場所不得設置放置供飲食使用之冰箱,各行政、教學單位等辦公室,得設置放置供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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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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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之冰箱,但應以集中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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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於冷藏及冷凍設備未經核准,擅自放置各大樓,因而違反建築法、消防法、電業法等相關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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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通知改善仍未改善者,將簽報校長核准後,由總務處營繕組進行斷電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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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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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4日 (一) 10:31的目前修訂版本

104.09.10 104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0.15 高醫總字第1041103284號函公告
第一條 為有效統合及分配各單位冷藏及冷凍設備之使用,並建置電錶集中管理供電,及汰換低效率、
    高耗能儀器設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冷藏及冷凍設備包括冰箱、冷藏櫃、冷凍櫃及超低溫冷凍櫃等類型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購置之冷藏及冷凍設備,使用單位需在總務處保管組規定期限內重新查核登記、
    確認黏貼財產保管牌。
第四條 本辦法施行後各單位購置冷藏及冷凍設備,需包括國家認證之數位電錶安裝完成費用,並先填寫
    「採購儀器設備與空間需求表」,會總務處營繕組經校長核准後,方准進行採購。
第五條 冷藏及冷凍設備之使用人應確實於設備外明顯處張貼登錄單位、姓名、緊急聯絡人、電話分機、
    行動電話之標示,並定期維修及更新紀錄,以維設備之使用效益,並由總務處營繕組及保管組
    進行不定期稽查。
第六條 各單位之冷藏及冷凍設備應放置於實驗室內或放置於共同空間,並建置電錶集中管理供電,
    由使用單位自主管理,若放置於走廊或通道,不得影響消防避難逃生路線。
第七條 實驗室場所不得設置放置供飲食使用之冰箱,各行政、教學單位等辦公室,得設置放置供飲食
    使用之冰箱,但應以集中為原則。
第八條 對於冷藏及冷凍設備未經核准,擅自放置各大樓,因而違反建築法、消防法、電業法等相關安全規定,
    經通知改善仍未改善者,將簽報校長核准後,由總務處營繕組進行斷電處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