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儀器維修費分攤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1行: 第1行:
-
:::::::::::84.06.29八十三學年度法規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核通過
+
<font size=2>
-
:::::::::::84.07.18八十三學年度行政會議第十二次會議審核通過
+
::::::::84.06.29八十三學年度法規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核通過
-
:::::::::::[[媒體:84.07.29(84)高醫法字第044號函公布.doc|84.07.29(84)高醫法字第044號函公布]]
+
::::::::84.07.18八十三學年度行政會議第十二次會議審核通過
 +
::::::::[[媒體:84.07.29(84)高醫法字第044號函公布.doc|84.07.29(84)高醫法字第044號函公布]]
 +
</font>
<pre>
<pre>
-
第一條 所謂共用儀器,係指非個人研究計劃所購置而具有跨系所共同使用性質之儀器,其維
+
第一條  所謂共用儀器,係指非個人研究計劃所購置而具有跨系所共同使用性質之儀器,其維修費之分攤依「共用儀器維修費分攤要點」(以下
-
        修費之分攤依「共用儀器維修費分攤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實施。
+
     簡稱本要點)實施。
-
第二條 分攤標準以每位計畫主持人每年研究經費總額百分之二計算。但申請者得勢其使用頻
+
第二條  分攤標準以每位計畫主持人每年研究經費總額百分之二計算。但申請者得勢其使用頻率,將分攤比例申請減為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五。
-
        率,將分攤比例申請減為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五。
+
     有研究計劃,但完全不使用共同儀器者,得申請免分攤維修費。
-
    有研究計劃,但完全不使用共同儀器者,得申請免分攤維修費。
+
第三條  每位計畫主持人每年研究經費之認定標準如下︰
-
第三條 每位計畫主持人每年研究經費之認定標準如下︰
+
     有國科會、衛生署等政府機構及其他非政府機構所補助研究計劃者,以計畫經費總金額為準。
-
    有國科會、衛生署等政府機構及其他非政府機構所補助研究計劃者,以計畫經費總金
+
     無前項研究計劃經費補助而須使用共用儀器者,應自行繳費並繳交使用報告,其繳費標準另訂之。
-
        額為準。
+
第四條  共用儀器維修的分攤經費,由本校出納及會計單位直接扣除之。
-
    無前項研究計劃經費補助而須使用共用儀器者,應自行繳費並繳交使用報告,其繳費
+
第五條  申請降低分攤比例者,須於研究計劃核定後一個月內向共用儀器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理由審議,逾期以百分之二計算。
-
        標準另訂之。
+
第六條  本要點由公佈日起實施。
-
第四條 共用儀器維修的分攤經費,由本校出納及會計單位直接扣除之。
+
-
第五條 申請降低分攤比例者,須於研究計劃核定後一個月內向共用儀器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
+
-
        理由審議,逾期以百分之二計算。
+
-
第六條 本要點由公佈日起實施。
+
</pre>
</pre>

在2011年4月6日 (三) 16:58所做的修訂版本

84.06.29八十三學年度法規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核通過
84.07.18八十三學年度行政會議第十二次會議審核通過
84.07.29(84)高醫法字第04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所謂共用儀器,係指非個人研究計劃所購置而具有跨系所共同使用性質之儀器,其維修費之分攤依「共用儀器維修費分攤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實施。
第二條  分攤標準以每位計畫主持人每年研究經費總額百分之二計算。但申請者得勢其使用頻率,將分攤比例申請減為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五。
     有研究計劃,但完全不使用共同儀器者,得申請免分攤維修費。
第三條  每位計畫主持人每年研究經費之認定標準如下︰
     有國科會、衛生署等政府機構及其他非政府機構所補助研究計劃者,以計畫經費總金額為準。
     無前項研究計劃經費補助而須使用共用儀器者,應自行繳費並繳交使用報告,其繳費標準另訂之。
第四條  共用儀器維修的分攤經費,由本校出納及會計單位直接扣除之。
第五條  申請降低分攤比例者,須於研究計劃核定後一個月內向共用儀器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理由審議,逾期以百分之二計算。
第六條  本要點由公佈日起實施。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