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儀器維修費分攤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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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儀器維修費分攤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6%40%A5%CE%BB%F6%BE%B9%BA%FB%AD%D7%B6%4F%A4%C0%C5%75%AD%6E%C2%49.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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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6.29八十三學年度法規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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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06.29八十三學年度法規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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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04.29(84)高醫法字第044號函頒布
 
第一條 所謂共用儀器,係指非個人研究計劃所購置而具有跨系所共同使用性質之儀器,其維
第一條 所謂共用儀器,係指非個人研究計劃所購置而具有跨系所共同使用性質之儀器,其維
         修費之分攤依「共用儀器維修費分攤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實施。
         修費之分攤依「共用儀器維修費分攤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實施。

在2010年8月11日 (三) 15:53所做的修訂版本

84.06.29八十三學年度法規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核通過
84.07.18八十三學年度行政會議第十二次會議審核通過
87.04.29(84)高醫法字第04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所謂共用儀器,係指非個人研究計劃所購置而具有跨系所共同使用性質之儀器,其維
        修費之分攤依「共用儀器維修費分攤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實施。
第二條 分攤標準以每位計畫主持人每年研究經費總額百分之二計算。但申請者得勢其使用頻
        率,將分攤比例申請減為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五。
    有研究計劃,但完全不使用共同儀器者,得申請免分攤維修費。
第三條 每位計畫主持人每年研究經費之認定標準如下︰
    有國科會、衛生署等政府機構及其他非政府機構所補助研究計劃者,以計畫經費總金
        額為準。
    無前項研究計劃經費補助而須使用共用儀器者,應自行繳費並繳交使用報告,其繳費
        標準另訂之。
第四條 共用儀器維修的分攤經費,由本校出納及會計單位直接扣除之。
第五條 申請降低分攤比例者,須於研究計劃核定後一個月內向共用儀器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
        理由審議,逾期以百分之二計算。
第六條 本要點由公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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