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儀器使用暨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20年2月18日 (二) 14:43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4.08.13 104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4.09.11 高醫研發字第1041102917號函公布
109.01.09 10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2.14 高醫研發字第1091100307號函公布

第1條	為有效管理校內之共用儀器設備,及落實校院資源共享之目的,特制訂「高雄醫學大學共用儀器使用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以下所稱各單位者為指各學院系所、各研究中心及研究發展處研究資源組(以下簡稱研究資源組)。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共用儀器,係指經由學校資本門經費所購置各單位之儀器設備,其金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並應用於教學或研究者,個人經費或研究計畫
        所申購者不在此限,惟儀器購置者願意提供為共用儀器者,得依本辦法規範管理之。
第4條	共用儀器應由各單位設置儀器專責教師與設備管理人。儀器專責教師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提供實驗設計、問題諮詢等服務。設備管理人得由助教、碩博生、
        專任研究助理或本校專任技術人員擔任,負責教學操作、維護管理等事宜。
第5條	共用儀器須放置於各單位之開放實驗室或空間(如公用儀器室),及備有使用登記簿,提供校院內教職員工生登記使用。各單位須彙整儀器設備清單公告於
        各單位網頁,以供檢閱。
第6條	共用儀器使用規定如下:
        一、使用者欲申請儀器使用,應參加各單位舉辦之儀器訓練,並取得該儀器管理單位之認可,方可登記使用。
        二、研究生及研究助理之使用申請,應經指導教授或計畫主持人簽核同意,並對其使用負有連帶責任。
        三、使用者應自備實驗所需之相關耗材。
        四、使用者使用前後應確實登記於使用登記簿,並依標準步驟操作,若因未依照程序操作,致使儀器毀損或故障,使用人與其單位須負維修之責。
第7條	共用儀器之公用性耗材(如二氧化碳、純水管匣等)與維修費用分攤原則,為檢附儀器使用率資料,經各單位會議評估後,由系所或學院經常門經費支應,惟
        不足者,須由共同使用之實驗室依教師人數或次數等協商比例後平均分攤。
第8條	各單位每年度編列預算前,須繳交近三年內儀器使用率統計表與貴重儀器管理委員會,作為評估儀器使用效益及未來購置共用儀器設備之參考,年度使用率
        小於35%時,得暫緩該單位提出之貴重儀器採購;如儀器保管單位將儀器轉交研究資源組管理,該單位須共同分攤50%保養維護費用以利儀器之運作。
第9條	本辦法因未規定而衍生之爭議,得由財產保管人、儀器專責教師、使用者及其學院代表與研究資源組共同開會討論決議之。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