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車輛借用管理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21年1月12日 (二) 09:11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9.12.24 10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01.07 高醫總字第1101100054號函公布
 
一、為使本校公務車輛使用、管理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各單位因公務需求合於下列規範者,可申請使用公務車:
    (一)接送來校訪視、評鑑、受邀演講之貴賓。
    (二)受邀出席各種會議或參訪活動。
    (三)各項招生試務工作。
    (四)學校依教學或研究需要,經校長核准之活動。
    (五)特殊情況或臨時性用車,經總務長核准者。
三、借用規則及借用手續:
    (一)借用單位填寫公務車輛借用申請單,於公務車輛使用前三天完成申請手續後,於上班時間向總務處事務組(以下簡稱保管單位)
          領取車輛。
    (二)借用單位須自派具汽車駕照且嫻熟駕駛經驗者擔任駕駛。
    (三)車輛借出期間,駕駛須遵守交通規則,借用單位並應善盡保管之責,若遇交通事故或車身受損、相關罰單或維修費用須由借用
          單位負擔。
    (四)公務車行駛地點以申請核准為限,使用人不得變更行程;車輛用畢後,亦須詳填行經地點、里程紀錄及用油等資料。
    (五)借用單位應支付車輛借用期間所衍生之油費、停車費、過路費及臨時維修費,並維護車內清潔。借用前確認油箱加滿及e-tag
          金額,使用後請加滿油量及補足e-tag費用。
    (六)公務車輛使用完畢應駛返存放地點,會同保管單位驗車,完成歸還手續。
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