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實施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0年10月18日 (一) 15:53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6.06.13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99.10.18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14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法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考查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軍訓成績單獨核計,男生以其所受國防通識教育課程,女生以其所受護理與國防通識教育課程為準。
第三條   軍訓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
第四條   本校學生軍訓成績之評量,分學期成績、學年成績二種,所佔比例如下:
         一、學期成績:以平時測驗成績及學期測驗成績合併核計。平時測驗成績佔百分之六十,期末考成績佔百分之四
                       十,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平時試驗成績包括:隨堂測驗、心得報告、作業及期中測驗等。
         二、學年成績:依該學年兩學期之成績平均核計之。
第五條   學生因故未能參加軍訓課程期末測驗,事前經本校核准有案者,准予補考一次,其成績依學校學則規定計算之。
第六條   學生考入他校為新生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應隨同所屬班級修讀軍訓課程。
第七條   大學軍訓課程自九十六學年度起,軍訓課程全面改為選修,每週上課二小時,一、二、三年級選修每學期計一學
         分,納入當學期學分數計算,不併入各學系最低畢業學分數內計算。
第八條   軍訓選修請依一、二、三、四冊順序修習為原則,請依排定時間選課
第九條   本辦法末規定事項,應參照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普查辦法」及依本校學則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