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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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1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03.28第十六屆第十六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0.04.15高醫秘字第1001101209號函公布
100.09.08一00學年度第1次暨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3.26第十六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1.09.17高醫稽核字第1011102478號函公布
101.11.24第十七屆第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101.12.06高醫稽核字第1011103428號函公布
102.05.09 一0一學年度第10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6.14第十七屆第六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2.07.22 高醫稽核字第102110216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實施內部稽核,協助校長檢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學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依據教育部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本校各單位。
第三條	本校設隸屬於校長之稽核室為專責稽核單位,執行內部稽核業務。必要時,得委任非辦理本校董事會或本校各該年度財務簽證之會計師,協助執行。
        稽核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專任或兼任稽核人員若干人,由本校內部或外聘遴選操守公正、忠誠、具有相當學識經歷人員擔任。
        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立場,以客觀公正之精神,確實執行職務。並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
第四條	本校得依稽核人員之建議,聘請校內外專家擔任協同稽核人員,以提升內部稽核之實質成效。
第五條	本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規定對本校內部控制進行稽核,以衡量本校對現行人事、財務與營運所定政策、作業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並不得牴觸會計
        職掌。
        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職權如下:
        一、本校之人事事項、財務事項、營運事項及關係人交易之事後查核。
        二、本校現金出納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本校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之盤點。
        四、本校財務上增進效率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查核及建議。
        五、本校之專案稽核事項。
第六條	內部稽核之方法及程序如下:
        一、稽核人員應於評估本校作業週期及風險後, 擬定包含稽核目的、稽核項目、稽核對象、實施期程、稽核方法、作業程序、稽核重點及稽核結果等之稽核計畫,依
           照所排訂之稽核項目,訂定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稽核時並得依情況適時調整。學校稽核計畫應經校長核定,修正時,亦同。
        二、本校稽核種類,視情況得分為計畫性稽核及專案性稽核。
        三、本校每學年至少實施一次內部稽核,並得視情況進行臨時稽核。
        四、稽核程序如下:
          (一)確定稽核之目的及範圍,區分為計畫性稽核或專案性稽核。
          (二)稽核工作準備:
                1.稽核工作規劃。 
                2.撰寫稽核程式,並經稽核室主任同意。
                3.稽核人員應與受稽核單位主管事前溝通,確定稽核時間及相關協調工作。
                4.稽核人員應於稽核前7日,通知受稽核單位。
          (三)稽核工作執行:
                1.執行稽核時,將稽核過程記錄於工作底稿,作為編製報告之根據。
                2.執行稽核時,受稽核人員需確實提供相關之資料或回答所詢問之各項問題。
                3.執行稽核時,若有不符合事項,應知會受稽核單位主管,以澄清其不符合事項是否存在。
                4.稽核作業所發現之缺失,稽核人員應記錄在「內部稽核觀察、建議及回覆紀錄表」。
          (四)稽核事後會議:
                1.稽核人員將工作底稿、「內部稽核觀察、建議及回覆紀錄表」,陳稽核室主任審核。
                2.審定之「內部稽核觀察、建議及回覆紀錄表」,送各受稽核單位確認。
                3.稽核人員協調稽核事後會議時間。
                4.舉行稽核事後會議。
          (五)撰寫稽核報告:
                1.稽核人員依據稽核工作底稿及審定「內部稽核觀察、建議及回覆紀錄表」 撰寫「稽核報告」。
                2.「稽核報告」應經稽核室主任覆核,轉受稽核單位會簽後,陳送校長核閱,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六)稽核追蹤:
                1.稽核人員依受稽核單位所提出之預定完成改善期限進行追蹤查核。
                2.稽核人員依據稽核追蹤工作底稿撰寫「追蹤報告」。
                3.受稽核單位之改善事項未於改善期限完成或未執行改善者,稽核人員應於「追蹤報告」中明確記載。
                4.「追蹤報告」應經稽核室主任覆核,轉受稽核單位會簽後,陳送校長核閱,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5.改善事項未於改善期限完成或未執行改善追蹤事項者,稽核室應將相關書面資料,副知相關委員會,列入年度考核該單位考績之參考,並列入下次稽
                  核重點。
                6.與經費有關之事項,提報至校務會議,做為下學年度預算之參考。
第七條	本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於稽核時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應於年度稽核報告中據實揭露,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作成稽核報告,
        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所定其他缺失事項,應包括:
        一、政府機關檢查所發現之缺失。
        二、財務簽證會計師查核時,本校提供本制度聲明書所列之缺失。
        三、會計師於財務查核簽證或專案查核所發現之缺失。
        四、其他缺失。
第八條	本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對董事會或本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陳送校長核閱,校長接獲報告後,應立即送董事會,並將副本
        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第九條	本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稽核時,得請本校之行政人員或各單位,提供有關帳冊、憑證、文件及其他稽核所需之資料。
第十條	為有效提升本校實施治理成效,稽核報告結果及缺失改善情形,列入本校績效考核參考。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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