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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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02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12.02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12.28  第十七屆第二十六次董事會議通過
:::::::::104.12.28  第十七屆第二十六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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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1100077.docx|105.01.19  高醫稽核字第1051100077號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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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1100077.docx|105.01.19  高醫稽核字第1051100077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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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03  108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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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合理保障其營運效能之提升、資產之安全及財務
+
:::::::::108.12.20  108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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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依據教育部所訂「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
+
:::::::::109.01.16  第18屆第48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
:::::::::[[媒體:1091100400.docx|109.02.21  高醫秘字第1091100400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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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制度之實施範圍,包括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重要事項,並應訂定相關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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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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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單位之設立及主管之設置,應依相關規章建立內部組織架構,並載明各級
+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育部所訂「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
    主管之設置、職稱、職權範圍、聘(兼)任、解聘及解任等事項。
+
        並訂定本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四條 本校應就下列教職員工之人事事項,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
第2條 本制度藉由本校及所屬成員執行之管理過程,對本校人事、財務、營運等事項實施自我監督,並達成下列目標:
-
    一、聘僱、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包括校務管理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
    二、出勤、差假、訓練、進修、研究、考核及獎懲。
+
        二、報導之可靠性、及時性及透明性,其所稱之報導,包括內部及外部財務報導及非財務報導。
-
第五條 本校應就下列財務事項,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
        三、相關法令之遵循。
-
    一、投資有價證券與其他投資之決策、買賣、保管及記錄。
+
        本制度訂定後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二、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動產之購置及附屬機構之設立、
+
第3條 本制度應包括下列組成要素:
-
      相關事業之辦理。
+
        一、控制環境:本校設計及執行本制度之基礎,包括組織文化、誠信與道德價值、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績效衡量及獎懲等。
-
    三、募款、收受捐贈、借款、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
        二、風險評估:本校主管階層應先確立各項目標,並與不同層級單位相連結,同時需考慮目標之適合性,並考量內外環境改變之影響及可發生之
-
    四、負債承諾、或有事項之管理及記錄。
+
            舞弊情事,透過適當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進行風險辨識、分析及評估。其評估結果,可協助本校及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
-
    五、獎補助款之收支、管理、執行及記錄。
+
        三、控制作業:本校依風險評估結果,採用適當政策及程序之行動,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內。控制作業之執行,包括本校所有層級、業務
-
    六、代收款項與其他收支之審核、收支、管理及記錄。
+
            流程內各個階段、所有科技環境等範圍之監督及管理。
-
    七、預算與決算之編製,財務與非財務資訊之揭露。
+
        四、資訊及溝通:本校蒐集、產生及使用與校務規劃、執行及監督有關之內外部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其他組成要素之持續運作,確保資訊之
-
    八、其他重大財務收支相關事項。
+
            有效溝通,並提供資訊需求者適時取得資訊之機制。
-
第六條 本校應就下列營運事項,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
        五、監督作業:本校進行下列監督作業,以確定本制度之有效性、及時性及確實性:
-
    ㄧ、教學事項。
+
          (一)例行監督:主管階層本於職責,就分層負責授權業務執行持續性常態督導。
-
    二、學生事項。
+
          (二)自行評估:由相關單位依職責分工,評估各組成要素運作之有效程度。
-
    三、總務事項。
+
          (三)稽核評估:由內部稽核人員以客觀公正之立場,協助檢核內部控制實施狀況,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時,應
-
    四、研究發展事項。
+
                向適當層級之主管階層、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
-
    五、產學合作事項。
+
        本校於設計、執行或自行評估本制度時,應綜合考量前項各款組成要素,並得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必要之項目。
-
    六、國際交流及合作事項。
+
第4條 為推動內部控制成效,本校設內部控制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
    七、資訊處理事項。
+
        一、審視各項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並確保其合宜性。
-
    八、其他營運事項。
+
        二、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
-
第七條 本校應就關係人交易,訂定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
        三、研訂內部控制點。
-
    前項關係人交易,指本校與下列自然人或法人間之買賣、租賃、資金借入行為:
+
        前項內部控制委員會,由秘書處擔任幕僚作業單位,協調跨單位運作事宜,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一、董事、監察人或校長。
+
第5條 本校應就教職員工之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二、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配偶。
+
        一、聘僱、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
    三、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
        二、出勤、差假、訓練、進修、研究、考核及獎懲。
-
    四、由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所擔任董(理)事長之法人。
+
第6條 本校應就財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五、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學校法人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法人。
+
        一、投資有價證券與其他投資之決策、買賣、保管及記錄。
-
第八條 本校各單位應建立並製定相關業務之內部控制作業文件,經單位主管核准,會簽
+
        二、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動產之購置及附屬機構之設立、相關事業之辦理。
-
    稽核室審查,陳請校長核定,經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
        三、募款、收受捐贈、借款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
第九條 本校應實施內部稽核,以協助校長檢核本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學校營運之有效程度,
+
        四、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
    衡量學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確保本制度得以持續並有效實施。
+
        五、負債承諾、或有事項之管理 及記錄。
-
    本校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另訂之。
+
        六、獎補助款之收支、管理、執行及記錄。
-
第十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應比照本辦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實施內部稽核,
+
        七、代收款項與其他收支之審核、收支、管理及記錄。
-
    並定期檢討及修正之。
+
        八、預算與決算之編製及管理,財務與非財務資訊之揭露。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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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印鑑使用之管理。
 +
        十、財產之管理。
 +
第7條 本校應就營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ㄧ、教學。
 +
        二、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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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總務。
 +
        四、研究發展。
 +
        五、產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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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國際交流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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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資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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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營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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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校應就關係人交易,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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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關係人交易,指本校與下列自然人或法人間之買賣、租賃、資金借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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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監察人或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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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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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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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所擔任董(理)事長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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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學校法人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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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校得根據功能、屬性、發展目標及特性,訂定下列縱向及橫向連結之循環控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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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生循環:包括招生策略、策略聯盟、入學管道分析、試務與宣導等之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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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入學至畢業循環:包括註冊、學籍及成績管理、獎懲、獎助學金、休退學、畢業等之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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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學作業循環:包括修業規定、排課、開課、選課、實習、學分抵免等之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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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學生輔導循環:包括學生之課外活動、社團、賃居、生活、課業、升學、就業、三級輔導與申訴處理等之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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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人事管理循環:包括教職員工之招聘僱、報到、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職務輪調、出勤、差假、訓練、進修、考核、
 +
            獎懲、薪資計算、支付與調薪等之政策及程序。
 +
        六、採購及付款循環:包括供應商管理、請購、招標、比議價、訂購、預支、交貨、驗收、付款與財產保管等之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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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動產、建築物及設備循環:包括不動產、建築物及設備之發包、營建管理、取得、財產登錄、盤點、使用維護與報廢處分等之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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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融資循環:包括借款、還款、租賃等資金融通事項之授權、執行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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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投資循環:包括投資有價證券(股票、基金、債券等 金融商品)、附屬機構、衍生企業及其他投資決策之授權、執行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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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資訊管理循環:包括資訊取得、資料輸入、資料存取、檔案管理、個人資料保護、資通安全、資安檢查等之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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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得依實際運作需要,自行調整必要之循環控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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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校應實施內部稽核,以協助校長檢核本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本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確保本制度得以持續並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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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稽核實施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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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除另有規定外,應比照本辦法,建立本制度,並定期檢討及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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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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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2月21日 (五) 14:00的目前修訂版本

104.12.02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12.28 第十七屆第二十六次董事會議通過
105.01.19 高醫稽核字第1051100077號公布
108.10.03 108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12.20 108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9.01.16 第18屆第48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109.02.21 高醫秘字第1091100400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育部所訂「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並訂定本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制度藉由本校及所屬成員執行之管理過程,對本校人事、財務、營運等事項實施自我監督,並達成下列目標: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包括校務管理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二、報導之可靠性、及時性及透明性,其所稱之報導,包括內部及外部財務報導及非財務報導。
        三、相關法令之遵循。
        本制度訂定後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3條	本制度應包括下列組成要素:
        一、控制環境:本校設計及執行本制度之基礎,包括組織文化、誠信與道德價值、組織結構、權責分派、人力資源政策、績效衡量及獎懲等。
        二、風險評估:本校主管階層應先確立各項目標,並與不同層級單位相連結,同時需考慮目標之適合性,並考量內外環境改變之影響及可發生之
            舞弊情事,透過適當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進行風險辨識、分析及評估。其評估結果,可協助本校及時設計、修正及執行必要之控制作業。
        三、控制作業:本校依風險評估結果,採用適當政策及程序之行動,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內。控制作業之執行,包括本校所有層級、業務
            流程內各個階段、所有科技環境等範圍之監督及管理。
        四、資訊及溝通:本校蒐集、產生及使用與校務規劃、執行及監督有關之內外部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其他組成要素之持續運作,確保資訊之
            有效溝通,並提供資訊需求者適時取得資訊之機制。
        五、監督作業:本校進行下列監督作業,以確定本制度之有效性、及時性及確實性:
           (一)例行監督:主管階層本於職責,就分層負責授權業務執行持續性常態督導。
           (二)自行評估:由相關單位依職責分工,評估各組成要素運作之有效程度。
           (三)稽核評估:由內部稽核人員以客觀公正之立場,協助檢核內部控制實施狀況,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時,應
                 向適當層級之主管階層、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
        本校於設計、執行或自行評估本制度時,應綜合考量前項各款組成要素,並得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必要之項目。
第4條	為推動內部控制成效,本校設內部控制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視各項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並確保其合宜性。
        二、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 
        三、研訂內部控制點。
        前項內部控制委員會,由秘書處擔任幕僚作業單位,協調跨單位運作事宜,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5條	本校應就教職員工之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聘僱、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二、出勤、差假、訓練、進修、研究、考核及獎懲。
第6條	本校應就財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投資有價證券與其他投資之決策、買賣、保管及記錄。
        二、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動產之購置及附屬機構之設立、相關事業之辦理。
        三、募款、收受捐贈、借款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四、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五、負債承諾、或有事項之管理 及記錄。
        六、獎補助款之收支、管理、執行及記錄。
        七、代收款項與其他收支之審核、收支、管理及記錄。
        八、預算與決算之編製及管理,財務與非財務資訊之揭露。
        九、印鑑使用之管理。
        十、財產之管理。
第7條	本校應就營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ㄧ、教學。
        二、學生。
        三、總務。
        四、研究發展。
        五、產學合作。
        六、國際交流及合作。
        七、資訊處理。
        八、其他營運事項。
第8條	本校應就關係人交易,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
        前項關係人交易,指本校與下列自然人或法人間之買賣、租賃、資金借入行為:
        一、董事、監察人或校長。
        二、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配偶。
        三、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四、由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所擔任董(理)事長之法人。
        五、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學校法人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法人。
第9條	本校得根據功能、屬性、發展目標及特性,訂定下列縱向及橫向連結之循環控制作業:
        一、招生循環:包括招生策略、策略聯盟、入學管道分析、試務與宣導等之政策及程序。
        二、入學至畢業循環:包括註冊、學籍及成績管理、獎懲、獎助學金、休退學、畢業等之政策及程序。
        三、教學作業循環:包括修業規定、排課、開課、選課、實習、學分抵免等之政策及程序。
        四、學生輔導循環:包括學生之課外活動、社團、賃居、生活、課業、升學、就業、三級輔導與申訴處理等之政策及程序。
        五、人事管理循環:包括教職員工之招聘僱、報到、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職務輪調、出勤、差假、訓練、進修、考核、
            獎懲、薪資計算、支付與調薪等之政策及程序。
        六、採購及付款循環:包括供應商管理、請購、招標、比議價、訂購、預支、交貨、驗收、付款與財產保管等之政策及程序。
        七、不動產、建築物及設備循環:包括不動產、建築物及設備之發包、營建管理、取得、財產登錄、盤點、使用維護與報廢處分等之政策及程序。
        八、融資循環:包括借款、還款、租賃等資金融通事項之授權、執行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
        九、投資循環:包括投資有價證券(股票、基金、債券等 金融商品)、附屬機構、衍生企業及其他投資決策之授權、執行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
        十、資訊管理循環:包括資訊取得、資料輸入、資料存取、檔案管理、個人資料保護、資通安全、資安檢查等之政策及程序。
        本校得依實際運作需要,自行調整必要之循環控制作業。
第10條	本校應實施內部稽核,以協助校長檢核本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本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確保本制度得以持續並有效實施。
        內部稽核實施辦法另定之。
第11條	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除另有規定外,應比照本辦法,建立本制度,並定期檢討及修正之。
第12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