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教材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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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3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2.01.03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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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921.doc|102.03.27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92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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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921.doc|102.03.27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92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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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20  102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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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19  10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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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2171.doc|103.07.04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217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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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之教學品質,鼓勵教師製作優良教材,增進教學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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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之教學品質,鼓勵教師製作優良教材,增進教學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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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優良教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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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優良教材應具有原創性,其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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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出版且公開發行之大學教科書、學術性書籍。若提出申請之書籍為多人合著,申請之教師需註明其所撰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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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專書:已出版且公開發行之大學教科書、學術性書籍。不含翻譯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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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材:電腦軟體、數位教材(含影音串流、多媒體動畫、互動式教學網頁)及實驗(習)示範教學等創新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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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數位教材:包含電腦軟體、影音串流、多媒體動畫、互動式教學網頁等數位教材。不含課堂錄製之簡報錄影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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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專任教師個人或教學群,為教學需要所創作之教材,並實際使用於近二年內已開設之課程,具有具體成效,得提出申請獎勵。已獲得校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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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實驗(習)示範教學或專書之章節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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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獎勵之教材,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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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之教材若為多人合著或製作,申請之本校教師需撰寫或製作超過二分之一以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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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之申請與評審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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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專任教師個人或教學群,為教學需要所創作之教材,並實際使用於近二年內已開設之課程且教學活動累計達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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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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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具有具體成效,得提出申請獎勵。已獲得校內其他獎勵之教材,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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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資格:申請者須為本校現職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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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之申請與評審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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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教材獎勵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際教材及相關成果,依公告之辦理日期向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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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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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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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資格:申請者須為本校現職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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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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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教材獎勵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際教材及相關成果,依公告之辦理日期向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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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初審:由本中心籌組審查小組審查各教材申請書,教材內容及資料是否符合本辦法所訂條件,經小組決議,合格者送外審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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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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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審查小組成員由本中心主任推薦,經校長核定後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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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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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審:通過初審之教材,每件至少送二位校外專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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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初審:由本中心籌組審查小組審查各教材申請書,教材內容及資料是否符合本辦法所訂條件,經小組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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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複審:依當年度本中心預算編列之狀況,並依教材外審結果之總分排序,由教師發展委員會審定當年度獎勵名額、等第及金額。
+
            議,合格者送外審專家審查。審查小組成員由本中心主任推薦,經校長核定後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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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複審通過者,陳請校長核定後,公開表揚並頒予獎金及獎狀。
+
      (二)外審:通過初審之教材,每件至少送二位校外專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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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請獎勵之教材有共同作者時,應有所有共同作者簽署之共同作者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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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複審:依當年度本中心預算編列之狀況,並依教材外審結果之總分排序,由教師發展委員會審定當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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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之獎勵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學校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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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名額、等第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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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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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複審通過者,陳請校長核定後,公開表揚並頒予獎金及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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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人應簽署優良教材授權同意書,未簽署者視同未申請。其他涉及違反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依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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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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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獎勵之教材有共同作者時,應於共同作者同意書表列申請教師、共同作者製作或撰寫部分,及所有共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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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簽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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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之獎勵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學校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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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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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7月9日 (三) 14:48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1.17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6.02.08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3.16高醫心教字第0960002297號函公布
96.12.24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7.03.13九十六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3.27高醫心教字第0971101484號函公布
99.01.06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99.02.11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3.09高醫心教字第0991100951號函公布
102.01.03 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3.27 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921號函公布
103.05.20 102學年度第2次教師發展委員會通過
103.06.19 102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7.04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2171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之教學品質,鼓勵教師製作優良教材,增進教學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優良教材應具有原創性,其範圍如下:
     一、專書:已出版且公開發行之大學教科書、學術性書籍。不含翻譯書籍。
     二、數位教材:包含電腦軟體、影音串流、多媒體動畫、互動式教學網頁等數位教材。不含課堂錄製之簡報錄影檔。
     三、其他實驗(習)示範教學或專書之章節等教材。
     上述之教材若為多人合著或製作,申請之本校教師需撰寫或製作超過二分之一以上之內容。
第三條  專任教師個人或教學群,為教學需要所創作之教材,並實際使用於近二年內已開設之課程且教學活動累計達4小時
     以上,具有具體成效,得提出申請獎勵。已獲得校內其他獎勵之教材,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第四條  獎勵之申請與評審規定如下:
     一、申請
      (一)申請資格:申請者須為本校現職專任教師。
      (二)申請教材獎勵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際教材及相關成果,依公告之辦理日期向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評審
      (一)初審:由本中心籌組審查小組審查各教材申請書,教材內容及資料是否符合本辦法所訂條件,經小組決
            議,合格者送外審專家審查。審查小組成員由本中心主任推薦,經校長核定後籌組。
      (二)外審:通過初審之教材,每件至少送二位校外專家審查。
      (三)複審:依當年度本中心預算編列之狀況,並依教材外審結果之總分排序,由教師發展委員會審定當年度
            獎勵名額、等第及金額。
     三、複審通過者,陳請校長核定後,公開表揚並頒予獎金及獎狀。
第五條  申請人應簽署優良教材授權同意書,未簽署者視同未申請。其他涉及違反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依著作
     權法之規範。
第六條  申請獎勵之教材有共同作者時,應於共同作者同意書表列申請教師、共同作者製作或撰寫部分,及所有共同作者
     之簽署同意。
第七條  本辦法之獎勵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學校經費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