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研究生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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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11.04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627號函公布.doc|99.11.04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627號函公布]]</font>
:::::::::[[媒體:99.11.04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627號函公布.doc|99.11.04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62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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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獎勵本校品學兼優研究生,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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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獎勵本校品學兼優研究生,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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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要點獎勵之博、碩士班優秀研究生,須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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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獎勵之博、碩士班優秀研究生,須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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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德育: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五分(含)以上,且未受任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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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德育: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五分(含)以上,且未受任何處
             分者。
             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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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智育: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學業成績(不含畢業論文)總平均八十五分(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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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智育: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學業成績(不含畢業論文)總平均八十五分(含)以
             上者。
             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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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參與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並曾發表研究論文報告,提出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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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參與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並曾發表研究論文報告,提出相關
             證明者。(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證明者。(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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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以智育成績高低做為頒發獎勵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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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符合前條規定者,以智育成績高低做為頒發獎勵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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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所應屆畢業生每十人獎勵一名,不足十人者亦獎勵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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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所應屆畢業生每十人獎勵一名,不足十人者亦獎勵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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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獲選為優秀研究生者其獎勵以在畢業典禮頒發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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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獲選為優秀研究生者其獎勵以在畢業典禮頒發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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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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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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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19日 (一) 16:49所做的修訂版本

83.01.06八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83.01.27(83)高醫法字第0五二號函公布
89.04.25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89.05.04八十八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89.05.15(89)高醫學法字第002號函頒布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9.11.04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627號函公布
一、 為獎勵本校品學兼優研究生,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獎勵之博、碩士班優秀研究生,須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德育: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五分(含)以上,且未受任何處
            分者。
    (二)智育: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學業成績(不含畢業論文)總平均八十五分(含)以
            上者。
        (三)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參與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並曾發表研究論文報告,提出相關
            證明者。(自100學年度起實施)
三、 符合前條規定者,以智育成績高低做為頒發獎勵之依據。
   各所應屆畢業生每十人獎勵一名,不足十人者亦獎勵一名。
四、 獲選為優秀研究生者其獎勵以在畢業典禮頒發為原則。
五、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