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研究生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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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4.25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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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5.04八十八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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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06八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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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4.25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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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5.04八十八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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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9.05.15(89)高醫學法字第002號函頒布.doc|89.05.15(89)高醫學法字第002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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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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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11.04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627號函公布.doc|99.11.04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62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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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318優秀研究生獎勵要點.docx|105.03.18一O四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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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獎勵本校品學兼優研究生,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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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獎勵本校品學兼優研究生,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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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要點獎勵之博、碩士班優秀研究生,須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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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獎勵之博、碩士班優秀研究生,須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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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德育: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五分(含)以上,且未受任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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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德育: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五分(含)以上,且未受任何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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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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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智育: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學業成績(不含畢業論文)總平均八十五分(含)以上,且於在學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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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智育: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學業成績(不含畢業論文)總平均八十五分(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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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與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並曾發表研究論文報告,將相關資料及照片上傳至本校資訊平台,並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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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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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紙本予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核章後,送交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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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以智育成績高低做為頒發獎勵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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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符合前條規定者,以智育成績高低做為頒發獎勵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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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所應屆畢業生每十人獎勵一名,不足十人者亦獎勵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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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系所、學位學程應屆畢業生每十人獎勵一名,不足十人者亦獎勵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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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獲選為優秀研究生者其獎勵以在畢業典禮頒發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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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獲選為優秀研究生者其獎勵以在畢業典禮頒發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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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呈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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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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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2月27日 (二) 17:47的目前修訂版本

83.01.06八十二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83.01.27(83)高醫法字第0五二號函公布
89.04.25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89.05.04八十八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89.05.15(89)高醫學法字第002號函頒布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9.11.04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627號函公布
105.03.18一O四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一、 為獎勵本校品學兼優研究生,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獎勵之博、碩士班優秀研究生,須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德育: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五分(含)以上,且未受任何處分者。
   (二)智育: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學業成績(不含畢業論文)總平均八十五分(含)以上,且於在學期間,
        參與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並曾發表研究論文報告,將相關資料及照片上傳至本校資訊平台,並將
        紙本予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核章後,送交教務處備查。
三、 符合前條規定者,以智育成績高低做為頒發獎勵之依據。
   各系所、學位學程應屆畢業生每十人獎勵一名,不足十人者亦獎勵一名。
四、 獲選為優秀研究生者其獎勵以在畢業典禮頒發為原則。
五、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