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外國學生校內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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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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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4號函公布.doc|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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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4號函公布.doc|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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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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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4  101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國際化,吸引優秀外國研究生到校就讀,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二、 申請資格:
+
:::::::::[[媒體:1021101375.doc|102.05.07  高醫國際字第1021101375號函公布]]
-
  (一)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指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籍學生,但不包括僑生、交換學生。
+
:::::::::103.01.28  102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
  (二)凡外國學生申請本助學金者,應先在當地申請我政府機關核發之臺灣獎學金(該地區若無臺灣獎學金者除外),俟確定未通過或無法申請時,
+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再依本助學金之審核程序審定名單。若已申領臺灣獎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本助學金。
+
:::::::::[[媒體:1031101333-1.doc|103.05.02  高醫國際字第1031101333號函公布]]
-
三、 申請方式:
+
:::::::::104.07.09  103學年度第12次行會議通過
-
   申請本助學金者,須於申請就讀本校時,一併檢附助學金申請表提出申請。
+
:::::::::[[媒體:1041103090.doc|104.09.21  高醫國際字第1041103090號函公布]]
-
四、 補助內容:
+
:::::::::[[媒體: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0213.docx|106.01.12 10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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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一學年學雜費全免,第二學年起逐年申請。
+
:::::::::[[媒體:1060911外國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全條文.docx|106.07.24  10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審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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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助學金:每名每月至多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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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由學校安排免費四人房宿舍。
+
一、本校為推動國際化,吸引優秀外國學生到校就讀,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
-
  (四)來台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機票乙張。
+
    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五、 補助期限:
+
二、申請資格:
-
   碩士生至多二年、博士生至多四年。
+
    ()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指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所定之學生。
-
六、 審核程序:
+
    (二)凡申請優秀外國學生校內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者,應於出國前先在
-
  (一)第一學年:凡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學生,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錄取後,由國際事務中心彙整提送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依
+
        母國申請我政府機關核發之臺灣獎學金(該地區若無臺灣獎學金者除外)
-
          各年度所編經費,擇優核定名單及金額。
+
        俟確定未通過或無法申請時,再依本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請。若當年度已獲
-
  (二)第二學年起:申請者須依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成績向國際事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該學年得免學雜費並續領本助學金。其資格應
+
        臺灣獎學金或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學金。
-
           符合:1. 前學年成績無不及格科目。2. 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
三、申請方式:
-
七、 發放方式:
+
    (一)新生:欲申請本獎學金者,須於申請就讀本校時,一併檢附本獎學金申請
-
   每月發放一次,發放至畢業當月份。如受補助學生當年度未完成註冊、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離校者,取消其受補助資格。
+
        表提出申請。
-
八、 領取本助學金者,須協助本校從事教學、研究或服務工作。
+
    (二)舊生:檢附下列文件,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
-
九、 受補助者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撤銷其受補助資格,已領取之助學金應予繳回。
+
        1.申請表。
-
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2.在學期間成績單(須顯示班級排名)。
 +
        3.推薦信二封。
 +
        4.其他輔助或有利於審查之文件。
 +
四、獎勵內容:
 +
    (一)A類獎學金:本校博士班外國學生提出申請。受獎生可獲得該學年學雜費同
 +
        額獎學金、該學年住宿費獎學金、每月新台幣一萬元生活費補助。
 +
    (二)B類獎學金:本校碩士班或未獲A類獎學金之博士班外國學生提出申請。受
 +
        獎生可獲得該學年學雜費同額獎學金、該學年住宿費獎學金。
 +
    (三)C類獎學金:本校大學部外國學生或未獲A、B類獎學金外國學生提出申請。
 +
        受獎生可獲得該學年學雜費同額獎學金。
 +
    上述住宿費獎學金,以當年度本校宿舍AB館四人房收費價格為上限。住校內者,
 +
    依該學年註冊單住宿費收費金額,核實發給住宿費獎學金,超過獎學金支付上限
 +
    之金額,由學生自行負擔;住校外者,需於開學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租屋證明或
 +
    合約繳交至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經查核通過後,得領取該學期住宿費獎
 +
    學金。
 +
五、補助期限:
 +
    大學部學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
    碩士生自入學起至多二年、博士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
六、審核程序:
 +
    (一)第一學年:凡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新生,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
 +
        過錄取後,由本處彙整提交送至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依各年度所編經費,
 +
        擇優核定名單及金額。
 +
    (二)第二學年起:申請者須依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成績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審查
 +
        通過者,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查學生獎助類別。其資格應符合:
 +
        1.前學年修習科目無不及格,且前學年學業平均應達大學部最低七十分/研
 +
          究所最低八十分。
 +
        2.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
七、發放方式:
 +
    每月發放一次,新生自完成註冊之當月開始,第二學年續註冊之舊生自該學年開
 +
    始之月份開始發放,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應屆畢業生發放至離校當月,最遲至
 +
    七月底)。
 +
    如受獎生當年度未完成註冊、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離校者,取消其受
 +
    獎資格並不得受處分當月之生活補助費,如已領取註銷當月之生活補助費,則需
 +
    於十日內現金繳還。
 +
八、領取本獎學金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停發或註銷獎學金:
 +
    (一)受獎生註冊入學後,除寒暑假未到校上課外,每月曠課時數超過三分之一,
 +
        經查證屬實,則停發不在學月份生活補助費。
 +
    (二)觸犯我國法律,或在學期間記大過處分、休學或受退學處分,立即註銷本獎
 +
        學金受獎生資格,並不得領取受處分當月之生活補助費,如已領取註銷當月
 +
        之生活補助費,則需於十日內現金繳還。
 +
    (三)每學期註冊時,未能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向其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
 +
        留證證明,註銷本獎學金受獎生資格。
 +
    (四)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註銷本獎學金受獎生資格。
 +
    (五)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註銷本獎學金受獎生資格,已領取之本獎學金
 +
        應予全數繳回。
 +
    (六)自行離境/返國未告知本校者,應註銷本獎學金受獎生資格。
 +
九、本獎學金應逐年申請,在年度核准預算額度內,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校
 +
    長核定各類獎助學金受獎名單後發放。
 +
十、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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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部校務獎勵或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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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校其他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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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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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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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7月4日 (三) 11:45所做的修訂版本

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7.2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3160號函公布
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4號函公布
102.02.04 101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5.07 高醫國際字第1021101375號函公布
103.01.28 102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5.02 高醫國際字第1031101333號函公布
104.07.09 103學年度第12次行會議通過
104.09.21 高醫國際字第1041103090號函公布
106.01.12 10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6.07.24 10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審議通過
一、本校為推動國際化,吸引優秀外國學生到校就讀,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指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所定之學生。
    (二)凡申請優秀外國學生校內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者,應於出國前先在
        母國申請我政府機關核發之臺灣獎學金(該地區若無臺灣獎學金者除外),
        俟確定未通過或無法申請時,再依本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請。若當年度已獲
        臺灣獎學金或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學金。
三、申請方式:
    (一)新生:欲申請本獎學金者,須於申請就讀本校時,一併檢附本獎學金申請
        表提出申請。
    (二)舊生:檢附下列文件,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在學期間成績單(須顯示班級排名)。
        3.推薦信二封。
        4.其他輔助或有利於審查之文件。
四、獎勵內容:
    (一)A類獎學金:本校博士班外國學生提出申請。受獎生可獲得該學年學雜費同
        額獎學金、該學年住宿費獎學金、每月新台幣一萬元生活費補助。
    (二)B類獎學金:本校碩士班或未獲A類獎學金之博士班外國學生提出申請。受
        獎生可獲得該學年學雜費同額獎學金、該學年住宿費獎學金。
    (三)C類獎學金:本校大學部外國學生或未獲A、B類獎學金外國學生提出申請。
        受獎生可獲得該學年學雜費同額獎學金。
    上述住宿費獎學金,以當年度本校宿舍AB館四人房收費價格為上限。住校內者,
    依該學年註冊單住宿費收費金額,核實發給住宿費獎學金,超過獎學金支付上限
    之金額,由學生自行負擔;住校外者,需於開學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租屋證明或
    合約繳交至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經查核通過後,得領取該學期住宿費獎
    學金。
五、補助期限:
    大學部學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碩士生自入學起至多二年、博士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六、審核程序:
    (一)第一學年:凡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新生,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
        過錄取後,由本處彙整提交送至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依各年度所編經費,
        擇優核定名單及金額。
    (二)第二學年起:申請者須依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成績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審查
        通過者,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查學生獎助類別。其資格應符合:
        1.前學年修習科目無不及格,且前學年學業平均應達大學部最低七十分/研
          究所最低八十分。
        2.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七、發放方式:
    每月發放一次,新生自完成註冊之當月開始,第二學年續註冊之舊生自該學年開
    始之月份開始發放,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應屆畢業生發放至離校當月,最遲至
    七月底)。
    如受獎生當年度未完成註冊、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離校者,取消其受
    獎資格並不得受處分當月之生活補助費,如已領取註銷當月之生活補助費,則需
    於十日內現金繳還。
八、領取本獎學金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停發或註銷獎學金:
    (一)受獎生註冊入學後,除寒暑假未到校上課外,每月曠課時數超過三分之一,
        經查證屬實,則停發不在學月份生活補助費。
    (二)觸犯我國法律,或在學期間記大過處分、休學或受退學處分,立即註銷本獎
        學金受獎生資格,並不得領取受處分當月之生活補助費,如已領取註銷當月
        之生活補助費,則需於十日內現金繳還。
    (三)每學期註冊時,未能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向其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
        留證證明,註銷本獎學金受獎生資格。
    (四)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註銷本獎學金受獎生資格。
    (五)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註銷本獎學金受獎生資格,已領取之本獎學金
        應予全數繳回。
    (六)自行離境/返國未告知本校者,應註銷本獎學金受獎生資格。
九、本獎學金應逐年申請,在年度核准預算額度內,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校
    長核定各類獎助學金受獎名單後發放。
十、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校務獎勵或補助經費。
    (二)學校其他經費。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