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外國學生校內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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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7.2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3160號函公布
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4號函公布
102.02.04 101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5.07 高醫國際字第1021101375號函公布
103.01.28 102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5.02 高醫國際字第1031101333號函公布
104.07.09 103學年度第12次行會議通過
104.09.21 高醫國際字第1041103090號函公布
106.01.12 10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6.07.24 10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審議通過
109.08.13 10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9.10高醫國際字第1091102890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推動國際化,吸引優秀外國學生到校就讀,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指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所定之學生。
    (二)凡申請優秀外國學生校內獎助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助學金)者,應於出國前先在母國申請我政府機關核發之臺灣獎學金(該地區若
        無臺灣獎學金者除外),俟確定未通過或無法申請時,再依本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請。若當年度已獲臺灣獎學金或教育部華語文獎
        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助學金。
三、申請方式:
    (一)新生:欲申請本獎助學金者,須於申請就讀本校時,一併檢附本獎助學金申請表提出申請。
    (二)舊生:檢附下列文件,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在學期間成績單(須顯示班級排名)。
        3.推薦信二封。
        4.其他輔助或有利於審查之文件。
四、獎助內容:
    (一)A類獎助學金:本校博士班外國學生提出申請。受獎生可獲得該學年學雜費同額獎學金、該學年住宿費獎學金、每月新台幣一萬元
        獎助學金。
    (二)B類獎助學金:本校碩士班或未獲A類獎助學金之博士班外國學生提出申請。受獎生可獲得該學年學雜費同額獎學金、該學年住宿
        費獎學金。
    (三)C類獎助學金:本校大學部外國學生或未獲A、B類獎助學金外國學生提出申請。受獎生可獲得該學年學雜費同額獎學金。上述住宿
        費獎學金,以當年度本校宿舍AB館四人房收費價格為上限。住校內者,依該學年註冊單住宿費收費金額,核實發給住宿費獎學金,
        超過獎學金支付上限之金額,由學生自行負擔;住校外者,需於開學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租屋證明或合約繳交至國際事務處(以下
        簡稱本處),經查核通過後,得領取該學期住宿費獎學金。
五、補助期限:
    大學部學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碩士生自入學起至多二年、博士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六、審核程序:
    (一)第一學年:凡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新生,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錄取後,由本處彙整提交送至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
        依各年度所編經費,擇優核定名單及金額。
    (二)第二學年起:申請者須依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成績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查學生獎助類別。其
        資格應符合:
        1.前學年修習科目無不及格,且前學年學業平均應達大學部最低七十分/研究所最低八十分。
        2.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七、發放方式:
    每月發放一次,新生自完成註冊之當月開始,第二學年續註冊之舊生自該學年開始之月份開始發放,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應屆畢業生
    發放至離校當月,最遲至七月底)。
    如受獎生當年度未完成註冊、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離校者,取消其受獎資格並不得領取受處分當月之獎助學金,如已領取
    註銷當月之獎助學金,則需於十日內現金繳還。
八、領取本獎助學金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停發或註銷獎助學金:
    (一)受獎生註冊入學後,除寒暑假未到校上課外,該月曠課時數超過三分之一, 經查證屬實,則停發下個月份獎助學金,該學期曠課
        時數超過三分之一,註銷下學期獎助學金。
    (二)觸犯我國法律,或在學期間記大過處分、休學或受退學處分,立即註銷本獎助學金受獎生資格,並不得領取受處分當月之獎助學
        金,如已領取註銷當月之獎助學金,則需於十日內現金繳還。
    (三)每學期註冊時,未能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向其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證明,註銷本獎助學金受獎生資格。
    (四)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註銷本獎助學金受獎生資格。
    (五)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註銷本獎助學金受獎生資格,已領取之本獎助學金應予全數繳回。
    (六)自行離境/返國未告知本校者,應註銷本獎助學金受獎生資格。
九、本獎助學金應逐年申請,在年度核准預算額度內,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校長核定各類獎助學金受獎名單後發放。
十、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校務獎勵或補助經費。
    (二)學校經費。
    (三)募款經費。
    (四)指導教授相關計畫經費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