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外國學生校內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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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指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籍學生,但不包括僑生、陸生或交換學生。
  (一)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指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籍學生,但不包括僑生、陸生或交換學生。
  (二)凡外國學生申請本助學金者,應先在當地申請我政府機關核發之臺灣獎學金(該地區若無臺灣獎學金者除外),俟確定
  (二)凡外國學生申請本助學金者,應先在當地申請我政府機關核發之臺灣獎學金(該地區若無臺灣獎學金者除外),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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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通過或無法申請時,再依本助學金之審核程序審定名單。若當年度已獲臺灣獎學金或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本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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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通過或無法申請時,再依本助學金之審核程序審定名單。若當年度已獲臺灣獎學金或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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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重複領取本助學金。
三、申請方式:
三、申請方式:
  (一)新生:欲申請本助學金者,須於申請就讀本校時,一併檢附助學金申請表提出申請。
  (一)新生:欲申請本助學金者,須於申請就讀本校時,一併檢附助學金申請表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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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第一學年:凡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新生,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錄取後,由國際事務處彙整提送國際學術
  (一)第一學年:凡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新生,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錄取後,由國際事務處彙整提送國際學術
         交流委員會,依各年度所編經費,擇優核定名單及金額。
         交流委員會,依各年度所編經費,擇優核定名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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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二學年起:申請者須依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成績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查學生獎助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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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二學年起:申請者須依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成績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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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獎助類別。
           其資格應符合:1. 前學年修習科目無不及格者。2. 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其資格應符合:1. 前學年修習科目無不及格者。2. 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七、發放方式:
七、發放方式:

在2015年9月22日 (二) 14:55所做的修訂版本

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7.2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3160號函公布
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4號函公布
102.02.04 101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5.07 高醫國際字第1021101375號函公布
103.01.28 102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5.02 高醫國際字第1031101333號函公布
104.07.09 103學年度第12次行會議通過
104.09.21 高醫國際字第1041103090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推動國際化,吸引優秀外國學生到校就讀,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本要點所稱外國學生,係指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籍學生,但不包括僑生、陸生或交換學生。
  (二)凡外國學生申請本助學金者,應先在當地申請我政府機關核發之臺灣獎學金(該地區若無臺灣獎學金者除外),俟確定
    未通過或無法申請時,再依本助學金之審核程序審定名單。若當年度已獲臺灣獎學金或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者,
    不得重複領取本助學金。
三、申請方式:
  (一)新生:欲申請本助學金者,須於申請就讀本校時,一併檢附助學金申請表提出申請。
  (二)舊生:檢附下列文件,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
    1. 申請表。
    2. 在學期間成績單(須顯示班級排名)。
    3. 推薦信二封。
    4. 其他輔助或有利於審查之文件。
四、補助內容:
  (一)A+類助學金:免一學年學雜費、每月一萬元助學金、學校提供免費學生宿舍、來台經濟艙機票乙張。
  (二)A類助學金:免一學年學雜費、每月一萬元助學金、學校提供免費學生宿舍。
  (三)B類助學金:免一學年學雜費、學校提供免費學生宿舍。
  (四)C類助學金:免一學年學雜費。
  外國研究生得視其優異程度申請各級助學金補助,外國大學生僅得申請C類助學金補助,機票補助僅限新生來臺入學使用。
五、補助期限:
  大學部學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碩士生自入學起至多二年、博士生自入學起至多三年。
六、審核程序:
  (一)第一學年:凡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新生,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錄取後,由國際事務處彙整提送國際學術
         交流委員會,依各年度所編經費,擇優核定名單及金額。
  (二)第二學年起:申請者須依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成績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查
               學生獎助類別。
           其資格應符合:1. 前學年修習科目無不及格者。2. 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七、發放方式:
  每月發放一次,新生自完成註冊之當月開始,第二學年續註冊之舊生自該學年開始之月份開始發放,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應
  屆畢業生發放至離校當月,最遲至七月底)。如受補助學生當年度未完成註冊、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離校者,取消
  其受補助資格。
八、領取本助學金者,須協助本校從事教學、研究或服務工作。
九、領取本助學金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停發或註銷獎學金:
  (一)受獎生註冊入學後,除寒暑假未到校上課外,每月曠課時數超過三分之一,經查證屬實,則停發不在學月份生活補助費。
  (二)觸犯我國法律,或在學期間記大過處分、休學或受退學處分,應註銷其助學金資格。每學期註冊時,未能於本校規定期
    限內,向其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證明,應註銷其助學金資格。具有雙重國籍者,且未經本校核准或領有本
    國他校獎助學金者,應註銷其助學金資格。
十、受補助者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撤銷其受補助資格,已領取之助學金應予繳回。
十一、本助學金應逐年申請,在年度核准預算額度內,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校長核定各類助學金受獎名單後發放。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