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優秀研究生獎學金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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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審查作業要點_1070524公告版.docx|107.05.14 106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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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22  108學年度第7次學務會議通過
:::::::::109.07.22  108學年度第7次學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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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2458.docx|109.08.17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2458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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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91102458.docx|109.08.17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245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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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11  111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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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公告法規資料庫版)僑生優秀研究生獎學金審查作業要點_修正條文對照表(學務會議通過0111_Final).docx|112.02.04  高醫學務字第112110026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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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本校院研究所,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一、為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本校院研究所,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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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於「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在本校具有正式學籍之碩、博士班僑生(不含交換生)。
     (一)合於「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在本校具有正式學籍之碩、博士班僑生(不含交換生)。
     (二)港澳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
     (二)港澳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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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就讀期滿一學期,上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操行成績85分以上且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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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就讀期滿一學期,上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操行成績85分以上且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若無上一學期學業成績者,得以其他有利於審查之文件,提出申請。
三、本獎學金受獎僑生之實際受獎金額及名額,依教育部每年核撥本校之獎學金補助款調整之。每名受獎僑生之受獎金額以每月不低於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
三、本獎學金受獎僑生之實際受獎金額及名額,依教育部每年核撥本校之獎學金補助款調整之。每名受獎僑生之受獎金額以每月不低於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
     每學期審查通過後核發,畢業生應領至其畢業月份止。
     每學期審查通過後核發,畢業生應領至其畢業月份止。
第21行: 第24行:
     (四)指導教授推薦函
     (四)指導教授推薦函
     (五)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五)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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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依前述繳交之文件,送本校獎學金審查小組審查,並依所核定研究所之受獎名額、金額,擇優核給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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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依前述繳交之文件,送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並依所核定研究所之受獎名額、金額,擇優核給本獎學金。
八、審查標準:
八、審查標準:
     (一)以申請人之前一學期「班排名百分比之PR值x學期平均成績」計算積分。
     (一)以申請人之前一學期「班排名百分比之PR值x學期平均成績」計算積分。
     (二)其他績優傑出表現證明酌予彈性加分。
     (二)其他績優傑出表現證明酌予彈性加分。
     (三)前二款積分加總高低排列錄取優先順序,如遇積分相同時,以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決定之。
     (三)前二款積分加總高低排列錄取優先順序,如遇積分相同時,以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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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查小組依申請者學業平均成績或相關優良表現評比,擇優核獎。
九、受獎學生經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撤銷其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九、受獎學生經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撤銷其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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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2月9日 (四) 11:05的目前修訂版本

105.01.12 104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查通過
105.03.28 104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5.14 106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109.07.22 108學年度第7次學務會議通過
109.08.17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2458號函公布
112.01.11 111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
112.02.04 高醫學務字第1121100265號函公布

                           
一、為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本校院研究所,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合於「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在本校具有正式學籍之碩、博士班僑生(不含交換生)。
    (二)港澳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
    (三)就讀期滿一學期,上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操行成績85分以上且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若無上一學期學業成績者,得以其他有利於審查之文件,提出申請。
三、本獎學金受獎僑生之實際受獎金額及名額,依教育部每年核撥本校之獎學金補助款調整之。每名受獎僑生之受獎金額以每月不低於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
    每學期審查通過後核發,畢業生應領至其畢業月份止。
四、受獎學生如有休學、退學之情事,自次月起停發本獎學金。
五、申請本獎學金之僑生(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學生證影本
    (三)成績單
    (四)指導教授推薦函
    (五)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七、申請人依前述繳交之文件,送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並依所核定研究所之受獎名額、金額,擇優核給本獎學金。
八、審查標準:
    (一)以申請人之前一學期「班排名百分比之PR值x學期平均成績」計算積分。
    (二)其他績優傑出表現證明酌予彈性加分。
    (三)前二款積分加總高低排列錄取優先順序,如遇積分相同時,以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決定之。
    (四)審查小組依申請者學業平均成績或相關優良表現評比,擇優核獎。
九、受獎學生經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撤銷其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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