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優秀研究生獎學金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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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本校院研究所,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
一、 為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本校院研究所,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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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請人依前述繳交之文件,送本校獎學金審查小組審查,並依所核定研究所之受獎名額、金額,擇優核
七、 申請人依前述繳交之文件,送本校獎學金審查小組審查,並依所核定研究所之受獎名額、金額,擇優核
   給本獎學金。
   給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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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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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審查標準依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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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業成績班級排名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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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業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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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績優傑出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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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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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4月15日 (五) 16:21所做的修訂版本

105.01.12一○四學年度第二次學務會議審查通過
105.03.28一○四學年度第三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本校院研究所,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
   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對象:
   (一)合於「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在本校具有正式學籍之碩、博士班僑生(不含交換生)。
   (二)港澳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
   (三)新生大學部學業成績或舊生上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75分以上且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三、 本獎學金受獎僑生之實際受獎金額及名額,依教育部每年核撥本校之獎學金補助款調整之。每名受獎僑生
   之受獎金額以每月不低於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每學期審查通過後按月核發,畢業生應領至其畢業月份止。
四、 受獎學生如有休學、退學之情事,自次月起停發本獎學金。
五、 欲申請本獎學金之僑生(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六、 申請人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學生證影本
   (三)成績單
   (四)指導教授推薦函
   (五)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七、 申請人依前述繳交之文件,送本校獎學金審查小組審查,並依所核定研究所之受獎名額、金額,擇優核
   給本獎學金。
八、 審查標準依序為
    (一)學業成績班級排名百分比
    (二)學業成績
    (三)其他績優傑出表現
九、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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