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選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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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3.24(84)高醫法字第0二四號函頒布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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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3.24 (84)高醫法字第0二四號函頒布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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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15(85)高醫法字第0七九號函頒布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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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15 (85)高醫法字第0七九號函頒布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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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8.07(九十)高醫校法(一)第0一六號函頒布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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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8.07 (90)高醫校法(一)第0一六號函頒布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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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8.0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33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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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8.08 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33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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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27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選拔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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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27 94學年度第1次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選拔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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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28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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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28 94學年度第4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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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03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四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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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03 94學年度第2次校務暨第四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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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25董事會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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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25 董事會第15屆第5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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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4.12.08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4號函公布.doc|94.12.08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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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4.12.08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4號函公布.doc|94.12.08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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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21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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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21 99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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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15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十三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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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15 董事會第16屆第13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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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秘字第0991106301號.doc|99.12.08高醫秘字第09911063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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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秘字第0991106301號.doc|99.12.08 高醫秘字第099110630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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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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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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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24 董事會第十七屆第三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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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24 董事會第17屆第3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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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3469.doc|101.12.18 高醫秘字第1011103469號函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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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3469.doc|101.12.18 高醫秘字第1011103469號函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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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02 第18屆傑出校友暨第15屆榮譽校友選拔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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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30 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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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24 第19屆傑出校友暨第16屆榮譽校友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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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21 103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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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6.18 董事會第十七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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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6.18 董事會第17屆第21次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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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2219.doc|104.07.20 高醫秘字第1041102219號函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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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2219.doc|104.07.20 高醫秘字第1041102219號函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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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雄醫學大學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選拔辦法.doc|104.07.20  高醫秘字第1041102219號函公布實施]]</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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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雄醫學大學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選拔辦法.doc|106.07.06 105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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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選拔辦法_1070622公告版.docx|107.06.08 106學年度第7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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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表揚本校校友及曾任或現任之董事、教職員工對人類、社會、國家及母校服務之熱忱與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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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表揚本校校友及曾任或現任之董事、教職員工對人類、社會、國家及母校服務之熱忱與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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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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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表揚類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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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表揚類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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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傑出校友:限本校畢業之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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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傑出校友:限本校畢業之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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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榮譽校友:限非本校畢業曾任或現任之本校董事或教職員工在服務期間有傑出表現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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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榮譽校友:限非本校畢業曾任或現任之本校董事或教職員工在服務期間有傑出表現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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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校設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選拔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候選人之審議。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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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設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選拔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法規及候選人之審議。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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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若干人,由校長聘請曾任或現任教師、校友代表共同組成之。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負責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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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委員若干人,由校長聘請曾任或現任教師、校友代表共同組成之。
+
前項委員如為候選人或為候選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則於會議審核中應迴避。
-
     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負責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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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校秘書室應於選拔當年一月底前函告董事會、各區校友會、各系所、科、室等單位,公開推薦傑出校友及榮譽校友候選人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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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委員如為候選人,則於會議審核中應迴避。
+
並詳列優良事蹟,送交本委員會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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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秘書室應於選拔當年一月底前函告董事會、各區校友會、各系所、科、室等單位,公開推薦傑出
+
第5條 凡本校校友有下列事蹟者,均得被推薦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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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友及榮譽校友候選人若干名,並詳列優良事蹟,送交本委員會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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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術類:有重要發明、著作或論文,成果卓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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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凡本校校友有下列事蹟者,均得被推薦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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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領導者類:主持機構或團體成效卓著並裨益社會,足資表率者。
-
     一、學術類:有重要發明、著作或論文,成果卓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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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母校貢獻類:對本校之教學、服務、醫療科技創新、捐資興學或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
     二、領導者類:主持機構或團體成效卓著並裨益社會,足資表率者。
+
四、社會人類文化貢獻類。
-
     三、母校貢獻類:對本校之教學、服務、醫療科技創新、捐資興學或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
第6條 在本校曾任或現任之董事、教職員工於服務期間符合前條各款之規定者,亦得被推薦為候選人。
-
     四、社會人類文化貢獻類。
+
第7條 候選人當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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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在本校曾任或現任之董事、教職員工於服務期間符合前條各款之規定者,亦得被推薦為候選人。
+
一、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之選拔,每年一次,由本委員會開會決議,決議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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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候選人當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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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為通過。若候選人全數未通過時,當年度當選人視為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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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之選拔,每年一次,由本委員會開會決議,決議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
+
二、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當年度總當選人數以不超過九人為限。本法第五條各類傑出校友當年度人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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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若候選人全數未通過時,當年度當選人視為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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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術類:三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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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類傑出校友選出以2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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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領導者類、母校貢獻類及社會人類文化貢獻類:各二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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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當年度應選名額,除符合第一款之條件外,以得票數較多者依次為當選;如有得票數相同者,
+
  (三)各類人數缺額得互相流用,每一類人數至多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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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由全體出席委員就得票數相同之候選人,進行第二次投票後,以多數票決定之。
+
三、依當年度應選名額,除符合第一款之條件外,以得票數較多者依次為當選;如有得票數相同者,須由全體出席委員就得票數相同
-
第八條  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證書頒授以配合校慶或畢業典禮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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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候選人,進行第二次投票後,以多數票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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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
四、榮獲醫療奉獻獎之本校校友,是為本校社會人類文化貢獻類傑出校友,不受第二款當選人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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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過者,撤銷其資格:
+
第8條 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證書頒授以配合校慶或畢業典禮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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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違反國家法令,經司法判決確定者。
+
第9條 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撤銷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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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為有違醫學、社會倫理,情節重大並有具體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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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違反刑事法令,經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者。但上訴審改判無罪定讞者,本委員會得審議恢復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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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經本委員會認定行為有損校譽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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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為有違醫學、社會倫理,情節重大並有具體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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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文公告實施前已獲獎之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亦適用之。
+
三、其他經本委員會認定行為有損校譽情節重大者。
-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
+
本條文公告實施前已獲獎之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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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時亦同。
+
第10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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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6月22日 (五) 14:31的目前修訂版本

84.03.24 (84)高醫法字第0二四號函頒布修正條文
85.10.15 (85)高醫法字第0七九號函頒布修正條文
90.08.07 (90)高醫校法(一)第0一六號函頒布修正條文
92.08.08 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33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94.10.27 94學年度第1次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選拔委員會修正通過
94.10.28 94學年度第4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11.03 94學年度第2次校務暨第四次行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94.11.25 董事會第15屆第5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94.12.08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4號函公布
99.10.21 99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11.15 董事會第16屆第13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99.12.08 高醫秘字第0991106301號函公布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24 董事會第17屆第3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101.12.18 高醫秘字第1011103469號函公布實施
103.05.02 第18屆傑出校友暨第15屆榮譽校友選拔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10.30 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04.24 第19屆傑出校友暨第16屆榮譽校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05.21 103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06.18 董事會第17屆第21次董事會議
104.07.20 高醫秘字第1041102219號函公布實施
106.07.06 105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7.06.08 106學年度第7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1條	本校為表揚本校校友及曾任或現任之董事、教職員工對人類、社會、國家及母校服務之熱忱與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表揚類別如下:
	一、傑出校友:限本校畢業之校友。
	二、榮譽校友:限非本校畢業曾任或現任之本校董事或教職員工在服務期間有傑出表現及貢獻。
第3條	本校設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選拔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候選人之審議。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
	委員若干人,由校長聘請曾任或現任教師、校友代表共同組成之。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負責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事務。
	前項委員如為候選人或為候選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則於會議審核中應迴避。
第4條	本校秘書室應於選拔當年一月底前函告董事會、各區校友會、各系所、科、室等單位,公開推薦傑出校友及榮譽校友候選人若干名,
	並詳列優良事蹟,送交本委員會彙辦。
第5條	凡本校校友有下列事蹟者,均得被推薦為候選人。
	一、學術類:有重要發明、著作或論文,成果卓越者。
	二、領導者類:主持機構或團體成效卓著並裨益社會,足資表率者。
	三、母校貢獻類:對本校之教學、服務、醫療科技創新、捐資興學或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四、社會人類文化貢獻類。
第6條	在本校曾任或現任之董事、教職員工於服務期間符合前條各款之規定者,亦得被推薦為候選人。
第7條	候選人當選條件:
	一、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之選拔,每年一次,由本委員會開會決議,決議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為通過。若候選人全數未通過時,當年度當選人視為從缺。
	二、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當年度總當選人數以不超過九人為限。本法第五條各類傑出校友當年度人數如下:
	  (一)學術類:三人為原則。
	  (二)領導者類、母校貢獻類及社會人類文化貢獻類:各二人為原則。
	  (三)各類人數缺額得互相流用,每一類人數至多四人。
	三、依當年度應選名額,除符合第一款之條件外,以得票數較多者依次為當選;如有得票數相同者,須由全體出席委員就得票數相同
	  之候選人,進行第二次投票後,以多數票決定之。
	四、榮獲醫療奉獻獎之本校校友,是為本校社會人類文化貢獻類傑出校友,不受第二款當選人數限制。
第8條	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證書頒授以配合校慶或畢業典禮為原則。
第9條	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撤銷其資格:
	一、因違反刑事法令,經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者。但上訴審改判無罪定讞者,本委員會得審議恢復其資格。
	二、行為有違醫學、社會倫理,情節重大並有具體事實者。
	三、其他經本委員會認定行為有損校譽情節重大者。
	本條文公告實施前已獲獎之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亦適用之。
第10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