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新聘教師審查計分標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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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與講師資格之標準
第二條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與講師資格之標準
     教授資格之標準:
     教授資格之標準:
-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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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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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
       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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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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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副教授資格之標準:
     副教授資格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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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
+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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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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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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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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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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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大學法實施前已擔任講師者得延用舊法升等副教授。
+
      3.大學法實施前已擔任講師者得延用舊法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授之標準:
     助理教授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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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2.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
      2.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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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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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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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3.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講師之標準:
     講師之標準:
-
       1.在研究院、所研究,具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有專門著作者。
+
      1.在研究院、所研究,具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有專門著作者。
-
       2.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2.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3.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
+
      3.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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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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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者。
第三條  本系新聘副教授及教授之評分依據本系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已具教育部部定證書之新聘教師經系教評會同意
第三條  本系新聘副教授及教授之評分依據本系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已具教育部部定證書之新聘教師經系教評會同意
     得免送外審。
     得免送外審。
第39行: 第39行:
第五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於審查新聘教師時,應就教學、研究、服務等項目分別給予評分。
第五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於審查新聘教師時,應就教學、研究、服務等項目分別給予評分。
     前項評分比例如下:
     前項評分比例如下:
-
       1.講師:教學40%、研究30%、服務30%。
+
      1.講師:教學40%、研究30%、服務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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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助理教授:教學35%、研究40%、服務25%。
+
      2.助理教授:教學35%、研究40%、服務25%。
     前項各款評定總分以七十分為基本條件。
     前項各款評定總分以七十分為基本條件。
第六條  教學評分方式如下:
第六條  教學評分方式如下:
-
       1.新聘教師之教學分數,若具一年以上教學或相關單位實務經驗者可得基本分七十分,同時評審委員得參考其過
+
      1.新聘教師之教學分數,若具一年以上教學或相關單位實務經驗者可得基本分七十分,同時評審委員得參考其過
-
        去之工作經驗酌增減之。
+
       去之工作經驗酌增減之。
-
       2.若無教學或工作實務經驗者,本教評會委員得由其論文報告表達能力評分。
+
      2.若無教學或工作實務經驗者,本教評會委員得由其論文報告表達能力評分。
第七條  研究評分方式如下:
第七條  研究評分方式如下:
     論文評分方法:每篇論文依下列方式填入論文性質分類、刊登雜誌分類排名及作者排名等三項之加權分數後,求其乘
     論文評分方法:每篇論文依下列方式填入論文性質分類、刊登雜誌分類排名及作者排名等三項之加權分數後,求其乘
第51行: 第51行:
     (一)論文性質分類加權分數(C)
     (一)論文性質分類加權分數(C)
        論文性質分類             加權分數(C)
        論文性質分類             加權分數(C)
-
        正式論文(Full Article)     3分
+
        正式論文(Full Article)     3分
        簡報型論文             2分
        簡報型論文             2分
        病例報告              1分
        病例報告              1分
-
        綜合評論(Review article)   2分
+
        綜合評論(Review article)   2分
-
      註1.技術報告或DNA、RNA及amino acid序列登錄,均不計分。
+
     註1.技術報告或DNA、RNA及amino acid序列登錄,均不計分。
-
      註2.碩、博士論文、未發表於學術期刊之論文或研究報告、科普性、評論他人或自己論文、或回覆其他評論者之意
+
     註2.碩、博士論文、未發表於學術期刊之論文或研究報告、科普性、評論他人或自己論文、或回覆其他評論者之意
-
        見或疑問等而非發表自己研究成果數據之文章、學會年會或研討會摘要、以及專書或其章節,均不能視為上表
+
       見或疑問等而非發表自己研究成果數據之文章、學會年會或研討會摘要、以及專書或其章節,均不能視為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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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列各項論文。
+
       所列各項論文。
     (二)學術論文刊登雜誌分類排名加權分數(J):
     (二)學術論文刊登雜誌分類排名加權分數(J):
        2-1. SCI期刊排名百分比          加權分數(J)
        2-1. SCI期刊排名百分比          加權分數(J)

在2015年11月26日 (四) 16:41所做的修訂版本

92.09.08 醫技系92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92.09.26 健康科學院92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3.02.04 醫技系92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93.02.06 健康科學院92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8.28 醫技系96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8.30 健康科學院96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8.04.27 醫技系97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98.05.27 健康科學院97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6.08 醫技系99學年度第6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0.06.16 健康科學院99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通過
100.08.11高醫系醫檢字第100110226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健康科學院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計分標準。
第二條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與講師資格之標準
     教授資格之標準: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
       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2.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副教授資格之標準: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
       著作者。
      2.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大學法實施前已擔任講師者得延用舊法升等副教授。
     助理教授之標準: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2.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3.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講師之標準:
      1.在研究院、所研究,具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有專門著作者。
      2.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
       著作者。
第三條  本系新聘副教授及教授之評分依據本系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已具教育部部定證書之新聘教師經系教評會同意
     得免送外審。
第四條  新聘教師之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外審採二階段送審。每一階段三外審委員之評審至少二位外審成績給予及格者
     為通過;且三位外審委員之平均分數如下:講師級須達70分以上,助理教授級須達75分以上。
第五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於審查新聘教師時,應就教學、研究、服務等項目分別給予評分。
     前項評分比例如下:
      1.講師:教學40%、研究30%、服務30%。
      2.助理教授:教學35%、研究40%、服務25%。
     前項各款評定總分以七十分為基本條件。
第六條  教學評分方式如下:
      1.新聘教師之教學分數,若具一年以上教學或相關單位實務經驗者可得基本分七十分,同時評審委員得參考其過
       去之工作經驗酌增減之。
      2.若無教學或工作實務經驗者,本教評會委員得由其論文報告表達能力評分。
第七條  研究評分方式如下:
     論文評分方法:每篇論文依下列方式填入論文性質分類、刊登雜誌分類排名及作者排名等三項之加權分數後,求其乘
     積(C×J×A)即為該篇論文之歸類計分。
     (一)論文性質分類加權分數(C)
        論文性質分類             加權分數(C)
        正式論文(Full Article)     3分
        簡報型論文             2分
        病例報告              1分
        綜合評論(Review article)   2分
     註1.技術報告或DNA、RNA及amino acid序列登錄,均不計分。
     註2.碩、博士論文、未發表於學術期刊之論文或研究報告、科普性、評論他人或自己論文、或回覆其他評論者之意
       見或疑問等而非發表自己研究成果數據之文章、學會年會或研討會摘要、以及專書或其章節,均不能視為上表
       所列各項論文。
     (二)學術論文刊登雜誌分類排名加權分數(J):
        2-1. SCI期刊排名百分比           加權分數(J)
        (期刊排名/該領域期刊總數;以最新版JCR資料為準)
           IF 5                           IF
           排名≦20.00%          5分
           20.00%<排名≦40.00%      4分
           40.00%<排名≦60.00%      3分
           60.00%<排名≦80.00%      2分
           排名80.00%以後         1分
        2-2. 其它國內外非SCI、SSCI、EI學術性雜誌 0.5分
     (三)作者排名加權分數(A)
        作者序                         加權分數(A)
        第1作者或通信作者        5.0分
        第2作者             3.0分
        第3作者             1.0分
        第4作者或以後之作者       0.5分
        相同貢獻作者(Equal Contribution)
        採計相同貢獻作者計分者,須附該論文註明「相同貢獻作者」部份之影本。
        1.有2-3位作者相同貢獻,相同貢獻作者均以其排序之加權分數計分。
        2.有4-6位作者相同貢獻,相同貢獻作者均以其排序之加權分數60%計分。
        3.有7位及以上作者相同貢獻,相同貢獻作者均以其排序之加權分數20%計分。
        4.相同貢獻之作者均視為同一排序,其後一位作者之排序則以其在所有作者中之序位計算加權分數;以上計分若
         未達0.5分者均以0.5分計分。
     (四)論文計分方式:申請者最近五年內從前一級升等後發表之所有論文按上述之評分方法,每篇以C×J×A式評分後,
        (C×J×A)即為所得分數。
     (五)各級標準:
        助理教授:120分為基本條件,300分為滿分。
        講師:60分為基本條件,120分為滿分。
第八條  服務評分方式如下:
     指五年內具體之參與校內外或相關單位之各種服務活動,如導師、社團指導老師、委員會、學會或其他公益活動等,由本
     教評會委員酌予評分。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
     過,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條  本計分標準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